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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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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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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分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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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以婦女權益之促進與發展為目的,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婦女權益政策及重大措施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婦女權益相關法令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重大婦女權益計畫之研議事項。
四、關於重大婦女權益工作之諮詢事項。
五、關於婦女權益措施及法令之宣導與人員訓練事項。
六、關於婦女權益相關問題之研究事項。
七、關於婦女權益相關措施之推動事項。
八、其他有關婦女權益促進及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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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捐助新臺幣三億元整作為創立基金。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
二、國內外公司、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三、基金孳息及運用收益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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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設董事會,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計畫之審核事項。
二、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經費之籌措事項。
四、基金之保管、運用、監督及財務稽核事項。
五、重要職員之任免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會之重大業務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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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置董事十五至十九人,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之首長。
二、社會專業人士四人至六人。
三、婦女團體代表三人至五人。
本會置常務董事五人,由董事互選之,其中董事長為當然之常務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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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董事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惟第一屆任期與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任期一致),期滿得續派(聘)之,在任期內因職務調動或因故出缺時,依前條規定改派(聘)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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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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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由行政院選聘財政部、主計處首長,及社會公正人士一人共同任之,掌理基金、存款之稽核,財務狀況之監督,決算表冊之查核事宜。
第七條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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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乙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情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三、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議程,應於會議前十日送達各董事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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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利害關係必須迴避時,得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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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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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襄助處理本會事務,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議通過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執行長提名,董事會通過聘任之;解任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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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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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記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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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本會基金之本金不得動用。本會之基金應定存於金融機構,而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於金融機構,如有投資於公、民營機構之債、票、券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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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書,提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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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會議、監察人會議審定後連同會議紀錄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本會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二、決算書。
三、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四、基金收支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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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本會如因故解散時,應依法辦理清算,其剩餘財產歸屬國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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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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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