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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婚姻與外籍新娘座談會:引言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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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新娘與婚姻暴力

作者:善牧基金會執行長湯靜蓮執行長
e-mail: bonnie1013@ms44.url.com.tw

一、前言

一個幸福快樂的婚姻,一個安全穩定的家庭,是每個人所企盼的,但要維持婚姻的美滿,必須靠雙方的努力。外籍新娘放棄原有熟悉的生活環境,隻身嫁到台灣,為的是讓娘家人過更好的日子,但在文化與語言的隔閡下很難有良好的溝通與互動,發生家庭暴力時便格外令人關切。

二、現況分析與問題陳述

善牧基金會五個婦幼家園從84年至90年6月間,共收容庇護155位外籍新娘(參見附件)。因時間有限,本基金會只能針對4個家園111位外籍婦女做初步分析,各項問題分析中以「雙方因結婚理念不同造成落差」之因素影響最大,共72例之多,此分析顯示跨國婚姻形成雙方最初的目的-男方為了成家,女方則為了改善娘家生活-對於將來婚姻的維持有相當程度的影響。

雖然表一中統計顯示:外籍新娘被當成生小孩的工具,親權常被剝奪之案例只有兩位,但仍值得我們關切、注意,因為這樣的對待常造成外籍新娘莫大的傷害,曾有一位外籍新娘因夫家要求其將小孩放在婆家,與丈夫北上工作。她不但被迫與孩子分隔兩地,丈夫也阻止她探視孩子,等到第二個孩子出生後,夫家即要求離婚,並以妻子長期不盡母職為由爭取監護權,使得這位外籍新娘遠嫁台灣多年後卻一無所有。

夫妻不能溝通,甚至因無法協調所引發的家庭暴力,不只傷害彼此,對孩童的傷害更難以估計,以下分享兩個善牧服務的案例:

案例一 如何保障外籍新娘及其子女的安全

案主為東南亞新娘,6年前與前夫結婚,來台後才發現前夫遊手好閒,並有吸毒惡習,案主稍不順從便遭毆打。4年之後,案主險遭前夫痛毆至死,案主逃出進住庇護中心。其後案主與前夫協議離婚,兩個女兒之監護權歸案主。離婚後,案前夫認為當初花了二十幾萬越洋娶妻,而今人財兩失,心理極度不平衡,故呈現種種非理性行為,時常藉探視女兒之際搔擾、威脅、要求與案主前往賓館,更揚言同歸於盡。案前夫雖曾因違反保護令,被判3個月徒刑,但此項刑罰對案前夫搔擾行為並無嚇阻作用。因此案主對案前夫種種行為感到非常恐懼,也無法預估將來會做出怎樣的傷害行為。

   而案前夫長期的暴力行為使兩個女兒(老大5歲,老二4歲)對父親非常恐懼,但因年紀幼小不敢反抗,在父親面前只能不斷表現出順從及討好行為,而逐漸產生行為及人格上的偏差。

案主雖會說簡單的中文,但不認識中文字,因此聲請保護令及辦理各項申請或工作時常遇困難。案主雖已與案前夫辦妥離婚,仍難脫離案前夫搔擾,案主目前承租之國宅及工作埸所地點已為前夫知悉,為脫離前夫搔擾必須轉換環境,然而要案主放棄得來不易的承租國宅機會及工作機會,重新開創新生活,對於一個中文不是很好、人生地不熟的外國人而言實在太困難了。

案例二 家庭暴力對孩子人格與精神上的影響難以估計

案主為東南亞新娘,結婚十一年,育有二子,中文表達能力不錯,案夫精神異常,時常毆打案主及兒子。案主及兒子於3年前進住庇護中心,9個月後案主遷出獨立生活,二個孩子安排至兒童中心安置至今。案主已有中華民國國籍,今年12月才可取得身份證。由於案主已無法案夫共同生活,擬於取得身份證之後提出離婚訴訟,並爭取孩子的監護權。但案主是否能有足夠證據以案夫精神病為由提出離婚,尚不得而知。

案主目前在一家賣埸工作,工作時間長薪資較高,案主為爭取週休二日能接兩個孩子回家團聚,週一至週五須從上午十點工作至晚上十點,每天工作12個小時,非常辛苦。由於案長子精神狀況異常,也造成其很大負擔。經本會聘請諮商師評估,案長子精神狀況異常可能是家族性遺傳也很可能是從小父親的暴力行為所留下的影響,其具有多重的人格面向及客體官係不佳等情形,形成人格發展的障礙,住兒童中心三年中,情緒時常不穩定,並有偷竊、攻擊他人等行為。目前定期由兒童中心老師帶往就醫並有服藥,以控制其情緒。案主及其長子亦接受本會安排做個別心理治療

三、現行法規及具體措施

89年12月內政部彙整所有外籍新娘相關法規,並於90年6月實施新修訂之國籍法,新法中關於外籍新娘之工作權已有較寬的規定,但在大陸新娘的部份,工作權的規定仍未改善,對於大陸新娘或其子女的生活而言都是很大的困境。

四、結語

從多年服務外籍新娘的經驗中,我們發現國際婚姻中雙方面臨的很多困難(見附表一)都可事先予以預防,降低其可能帶來的傷害。就服務經驗中我們整理提出以下意見:

  1. 訂定法規管理、督導婚姻仲介公司及政府相關單位:

外籍新娘產生的很多問題,在於彼此婚前相隔甚遠又從未謀面(見附表一之第2.5.7.等項目),仲介公司在婚姻的過程中只負責將兩方湊對,對於男女雙方的人格與家庭背景不必負任何責任。因此產生女方來台後發現丈夫吸毒、酗酒、有暴力行為,卻無處申訴;或男方取回妻子後,才發現妻子來台只為觀光或工作,置家庭及孩子於不顧等種種悲劇。這些因為距離遙遠而男女雙方不能事先認識的情形,若仲介公司又不負起應有之責任,將有更多婦女與孩子受到莫大的傷害與不良的影響。訂定法規方面建議可從幾個方面著手:

  • 要求仲介公司對雙方之人格與家庭背景必須有基本瞭解,並負起一定的責任,以避免如表一中第2.7.項之悲劇發生。

  • 要求仲介公司或駐外單位提供即將來台之外籍新娘「婚前輔導相關課程」,明確告知嫁到台灣可能面對的問題及因應的方法,使有心維持婚姻關係的雙方(表一之5.9項)能學習家庭經營之道。

  • 每位嫁到台灣之外籍新娘資料必須於當地政府社福單位登記,以利社福機構定期追蹤管理,以降低如表一中第1.3.4.6項之不幸狀況在外籍新娘身上發生。

  1. 政府尚有幾點可以著力:

  •  當父母雙方都無法照顧孩子時(如表一第2項),是否可由公權力介入其照顧的責任,以使這些孩子能正常健康的成長。

  • 是否能提供庇護中心裡無法工作之外籍新娘的孩子上托兒所或幼稚園之費用,以使這些孩子能多與外界接觸,並學習正常之人際互動。

  • 目前在替小孩安排寄養家庭均需透過世界展望會或家扶中心,但他們要求我們不得與孩子聯絡,至使婦女與孩子必須分開兩個單位處遇,造成輔導服務上之困難,也大大降低我們提供親子教育的成效,不知此種情況是否有法規依據或我們可有其它選擇。

這十幾年的服務中,我們深刻的感到國際婚姻所發生的不幸的狀況,對婦女及孩子所造成的傷害與後續的影響,是非常可怕而難以估計的。希望政府能對外籍新娘問題做更徹底及有深度的研究,唯有適切的配套措施,做好預防的工作,才能將不良的影響降至最低,讓這些外籍新娘在來到一個新的國家後,能有較美滿的家庭,使婦女與兒童都有安全而穩定的生活環境。

從表二的數據中可知,外籍新娘及其家庭暴力的問題正在逐年增加中,因此我們必須嚴正面對這個問題,讓相同的不幸不再繼續發生。

 

附件

表一、國際婚姻中雙方面臨困難問題分析表(分析樣本共111案例)    

問題分析

案例數字

1.外籍新娘被當成生小孩的工具,親權常被剝奪

2

2.外籍新娘假借結婚之名,為取得身份證及工作權或觀光,而拋棄丈夫及小孩

5

3.離婚官司中,小孩監護權多為先生所有,外籍新娘面臨親情被剝奪的困境

9

4.外籍新娘遭夫家物化,形同外傭

13

5.文化背景差異導致生活起居難以協調

17

6.外籍新娘因國籍關係,出入境手續全需仰賴丈夫協助,人身自由十分受限

18

7.大部份迎娶外籍新娘之男性為低社經地位、前科累累、吸毒、酒癮及身心障礙之族群

22

8.外籍新娘工作證取得困難,經濟無法自主

36

9.雙方因結婚理念不同造成的落差

72

 


表二、善牧基金會庇護外籍新娘統計表

國別 

人數



菲律賓籍

越南籍

緬甸籍






印尼籍

馬來西亞籍

巴拿馬籍

南非籍

日本籍

泰國籍

香港籍

總計

82年

婦女

 

 

 

 

 

 

 

 

 

 

 

1

 

1

孩童

 

 

 

 

 

 

 

 

 

 

 

3

 

3

83年

婦女

 

2

 

 

 

 

 

 

 

 

 

 

 

2

孩童

 

3

 

 

 

 

 

 

 

 

 

 

 

3

84年

婦女

 

1

 

 

 

 

 

 

 

 

 1

 

 

2

孩童

 

 

 

 

 

 

 

 

 

 

 

 

 

 

85年

婦女

 

1

 

 

 

 

 

 

 

 

1

 

 

2

孩童

 

 

 

 

 

 

 

 

 

 

 

 

 

 

86年

婦女

5

1

2

 

 

1

 

 

 

 

 

1

 

10

孩童

3

 

1

 

 

 

 

 

 

 

 

 

 

4

87年

婦女

7

2

 8

1

 

 

 

 

1

1

 

5

 

25

孩童

5

1

3

 

 

 

 

 

2

2

 

2

 

15

88年

婦女

21

6

2

1

1

1

1

1

 

 

 

 

 

34

孩童

34

5

2

3

1

1

2

3

 

 

 

 

 

51

89年

婦女

26

1

5

 

3

 

1

 

 

 

 

 

 

36

孩童

35

2

5

 

3

 

2

 

 

 

 

 

 

47

90年

1-7月

婦女

30

1

7

1

 

2

1

 

 

 

 

 

1

43

孩童

37

 

 

 

5

 

 

 

 

 

 

 

 

 

 

 

 

 

 

42

84年至90年
七月婦女共計

       155人

84年至90年孩童共計

       16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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