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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世紀婦女政策藍圖
壹、 緣起
由於婦女政策是主導婦女權益,落實婦女人權的國家策略,反映著一個政府對婦女地位、婦女角色、婦女福祉的態度。我國最近幾年來積極經由各種婦女相關的政策及措施來回應、保障婦女基本權益的需求,於民國86年正式成立了跨部會的「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通過了一些重要婦女人身安全法案,例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也成功的促成民法親屬篇的修正,為有計畫的延續提昇婦女權益,故有此婦女政策藍圖的構想。
回顧十年一次的世界婦女會議,一九九五年聯合國召開的第四屆世界婦女會議曾以「人權」為議題,對婦女之人權問題分別著重於:婦女與人權、婦女與貧窮、婦女與教育、婦女與健康、婦女與暴力、婦女與經濟、婦女與權力參與、婦女與發展升遷、婦女與媒體、婦女與環境、婦女與戰爭及女童保護等十二項,清楚勾勒出公元兩千年婦女人權狀況之藍圖。我們雖然不是聯合國成員,我們對聯合國此項婦女人權之重視,自然應予以同步響應,為使我國婦女權益發展,能在二十一世紀與先進各國並駕齊軀,更加深了研擬這個婦女政策藍圖的決心。
事實上,我國憲法對婦女權益之保障早有規定,憲法第七條即明確指出法律上男女平等的真正意義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此外,因為母性為國家生存發展之根基,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也規定:「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因之,國家為實現憲法所規定之兩性平等,貫徹憲法保護母性、實施婦女福利政策之精神,則國家應在政策、法律、及措施面上,確保兩性平等之權益。未來,政府藉此「婦女政策藍圖」積極推動兩性平等並保障婦女基本權益,一方面積極協助婦女在個人、家庭、學校、職場與社會上能夠獲得公平的參與機會和享有同等社會地位,另一方面消極地排除婦女附庸、次要、從屬與限制的不合理地位與處境,強化婦女獨立、平等、自主與發展的各種條件。
本婦女政策藍圖秉持著聯合國世界婦女大會的行動綱領與精神,規劃適合國情的婦女權益標竿,所著重之議題包括了:婦女基本生命權、自由權、自主權、受教權、政治參與權及工作權之保障,藍圖內容包括下列八篇:一、婦女人身安全篇;二、婦女教育篇;三、婦女健康篇;四、婦女就業與經濟篇;五、婦女貧窮與福利篇;六、婦女政治參與篇;七、婦女與環境篇以及八、婦女與媒體篇
貳、總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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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保障婦女人權,促使社會正視婦女人權為基本人權,也是公共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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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進女性參與決策的管道和機會,建構兩性平等參與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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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女性全人發展的教育機會,促進女性在經濟與社會面的實質發展,增強女性的自主性與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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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進女性健康照護,並增強其健康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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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一個沒有性別暴力的社會,保障婦女基本人身安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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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婦女的潛能,增強女性就業能力,確保女性平等參與工作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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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婦女的家庭照顧角色壓力,提昇婦女家中地位及其應有的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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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家庭、學校、社會與媒體的性別教育角色與功能,推動性別教育,建立兩性平權與相互尊重的性別與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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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弱勢及原住民婦女的福利,發展具有女性觀點與政策品質的婦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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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婦女團體的自發及多元發展,建立市民社會應有的婦女團體與婦女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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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政府與民間部門在婦女工作上的夥伴關係,充分發揮婦女權益的整體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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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中央到地方的婦女政策組織,合理編列推動婦女政策預算,並建立跨部
參、總行動綱
一、以性別尊重和人格尊嚴為基礎,積極推動各項女性人身安全保障措施。
具體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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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司法等單位執行婦女人身安全相關工作時,應尊重婦女個體之隱私權及其人格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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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及社政單位提供女性輔導及治療服務時,應以女性尊嚴為最高考量,協助其走出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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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處理女性人身安全情境時,應發揮避免女性二度或三度受害的保護工作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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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部門應運用公權力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法(含婚姻暴力處置)、反性騷擾、性侵害法令及婦女庇護、復建、支持的婦女福利法等各項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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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政府力量外,民間團體的介入和參與方可發揮婦女人身安全保障的最大功效,舉凡社區基層組織、民間公益和熱心團體、婦女團體,都是結合推動婦女人身安全工作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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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制性、預防性及保護性策略三層面,避免且遏止女性受暴現象。其中法制性策略包括加重加害人之制裁、治療,及被害人之賠償,預防性策略包括傳播及教育方案,保護性策略包括庇護、諮商、復建和支持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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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警政、衛生、交通單位及民間社團組成「團隊式」的婦女保護網絡,提供個案諮詢、醫療、通報救援、心理輔導、保護安置、法律扶助等各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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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提供緊急庇護與安置服務,因應女童、少女、婦女基本生存與基本關懷需求。
二、成立中央級的婦女政策組織;積極提供女性社會參與的機會。
具體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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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級組織中成立婦女專責組織,以強有力的組織及相對地位,回應婦女問題與需求,並研擬推動具性別意識的婦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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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級婦女組織的成立,有助於統合國家婦女政策方針,以落實婦女人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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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中央及婦女政策組織的成立,增加女性的公共人權、公民權的政治參與和社會參與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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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在文官體系及政務官體系多任用女性,並訂定階段性目標,以達女性擔任高階公職的合理比例。
三、推動「無性別歧視」的人事任用風氣,創造「免於性騷擾」的工作環境,並積極推動女性的二度就業。
具體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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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兩性平等就業條款,確保人才任用時無性別歧視,並設立就業歧視申訴專線,受理民眾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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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發展其性騷擾防治政策,以展現其對終止職場性騷擾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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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規劃女性二度就業的管道及職業訓練方案,以確保女性的「工作權」及「發展權(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四、婚姻與家庭之減壓方案及互助管道的提供。
具體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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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區互助方式,增加家庭主婦與外界的接觸機會與管道,以減少婦女在家庭及婚姻關係中所承受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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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婦女成立自己的成長團體,使其不至於與社會脫離,有自己的休閒活動、傾訴對象及活動空間;這個成長團體不僅是感性的,同時也可以是知性的,其可提供婦女了解與其自身相關的知識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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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懷寡居年老婦女,提供其經濟、生活及身心上的支持,如社區長期照護服務設施,提供定期健康檢查及獨居老人「生命連線」系統等。
五、防治並預防家庭暴力事件。
具體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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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暴力家庭之成員,提供心理治療,並推展家庭重建方案,強化親職教育,健全家庭功能,以減少親子暴力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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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現象並非私事,社會大眾不應漠視之,反而應主動協助受暴婦女及其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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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特別成立處理家暴計劃,使各執行單位能有效處理家庭暴力,並確保弱勢受害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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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婦女服務專線,為婦女解決家庭、婚姻、心理、法律等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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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使受暴婦女有婦女保護網絡給予支持協助外,應強制加害者接受心理治療。
六、辦理各項教育宣導活動,以提供女性人身安全之必須資訊。
具體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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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印「婦幼安全手冊」,提醒婦女兒童注意人身安全,防範犯罪並提供求助救援及服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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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請各級學校利用相關科目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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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傳播媒體加強宣導婦女如何防暴、防搶、防盜、防竊等措施。
七、強化正確性教育及平權教育,以推動兩性平等及相互尊重的兩性文化
具體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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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平等教育,著重啟發中小學教師的男女平權觀念,並繼而以正確性別觀念的教材,培養學子正確的平權觀念及性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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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媒體力量,以發行之刊物、電視節目等教育國人正當的性觀念及男女平等及相互尊重的兩性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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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辦理「婦女學苑」及「婚姻學校」,加強兩性平權教育,預防社會問題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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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各大學女性研究中心的成立,以書報討論會、系列演講及多元進修的方式,推展並創新女性權益的觀念及落實做法。
肆、婦女政策
第一、婦女人身安全篇
一、 問題分析
歷年來,有關婦女議題和婦女人權的相關調查,均一再反映出婦女人身安全是婦女最迫切、最關心的問題。以中國人權協會的婦女人權指標調查為例,多年來,婦女人身安全人權指標遠遠低於其他婦女人權指標,而且都不及格;而其他相關的婦女福利及權益調查,也通常有七成以上的人認為婦女人身安全問題是最迫切、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以性侵害、婚姻暴力、性騷擾的發生情形來看,更可見許多婦女長期都有人身安全的威脅感,包括在家庭內的私領域場合及家庭外公領域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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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性侵害發生情形來看:近年來台灣地區所發生的強姦案件,具八十八年性侵害案件統計統計,中心通報有四千三百二十一件,警察單位受理之報案件數有二千六十二件,其中女性佔了百分之九十八點三,更有半數受害者年齡集中於12歲至18歲(八十八年性侵害案件統計分析:中心通報數據為五十點三二,警察單位數據為五十四點一五)。此一件數與同年的日本所發生的案件接近,兩國人口懸殊,但強姦犯罪所發生之件數相當,可見性侵害所發生狀況之嚴重性。除了官方統計之外,綜合國內學者專家之調查研究指出:台灣地區強暴犯罪的發生率約在百分之O點六到百分之四點一七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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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婚姻暴力發生狀況來看:國內有關婚姻暴力的調查研究,台灣省省政府社會處曾對國內已婚婦女從事過「台灣婦女生活狀況調查」,其中發現:在本省的已婚婦女調查樣本中,有百分之十七點八的婦女承認自己曾有被丈夫虐待的遭遇,另外抽樣調查全國一千三百一十六位已婚婦女,其中發現高達百分之三十五的婦女,填答自己有被丈夫虐待的經驗。其他研究報告,也都分別從不同角度與研究層面,指出我國婚姻暴力的嚴重性。綜合上述,從研究中發現,我國婦女受婚姻暴力者,有可能在已婚婦女中的五分之一
(百分之十七點八) 到三分之一 (百分之三十五)
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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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
近年來,多項婦女工作性騷擾調查均指出,婦女在職場上暴露於易發生性騷擾的環境。例如,台灣省勞工處在其自編的「台灣省勞工生活狀況調查報告」指出,有百分之十五受訪的勞工,表示曾有女性被騷擾的情事發生;其次,高雄醫學院的一項調查也顯示,有高達百分之四十的護理人員曾有被性騷擾的不愉快經驗;此外,福爾摩沙基金會曾經發表調查也指出,有近三成職業婦女有被性騷擾的煩惱。依此推估,國內的女性工作場所之性騷擾而言,其發生率可能高達所有上班婦女的三分之一。
二、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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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造一個安全的社會環境,保障婦女之人身基本權益,以使所有婦女能於社會中不被侵害,充分享有免於恐懼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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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造安祥幸福家庭,保障婦女與各家庭成員之基本人權,以使家庭婦女能於家庭中,不受暴力侵害,生活幸福並充分享有完整之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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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造免於性騷擾生活(含工作)環境,以使職業婦女能於職場中不受性騷擾,而在性別尊重的環境中確保工作權益,並充分自我發展。
三、行動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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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防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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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之功能,以積極推展相關究課題,監督地方性侵害被害人庇護、諮商與輔導或社會工作之推展,並於全國推廣相關教育,,積極推動各行政措施,具體保護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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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研修相關法規,以確實保障婦女人身安全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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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國民之相關教育(性教育、反暴教育),增強其對於異性間相互尊重、兩性平等、國民自我防衛技巧等概念,減少被害人之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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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政府相關機關
(醫療、警政、社政及教育單位)的力量,加強工作橫向配合機制,確保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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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地方性侵害防治中心組織功能,建構保護扶助網絡,落實保障性侵害被害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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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教育輔導模式,並落實加害人建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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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宣導性侵害防治觀念,並結合民間組織,形成全國性防護救援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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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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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中央「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功能,以積極規劃並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政策,監督地方婚姻暴力庇護、諮商與輔導或社會工作之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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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並積極研訂「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各項相關法規,以落實家庭暴力之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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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兩性教育、婚姻教育和家庭教育,減少性別權力迷失,增強夫妻間使用平等而非暴力方法以解決問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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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地方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之功能,以減少家庭暴力受害婦女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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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政府相關機關
(醫療、警政、社政及教育單位)
和資源,並獎勵民問團體共同防治婚姻 (家庭)
暴力,以減少被害婦女之二度傷害,確實保障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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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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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於中央及地方設置「就業機會均等」專責機制,以積極推展保障婦女之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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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兩性工作平等法」,明定職場性騷擾的定義,宣示性騷擾為性別歧視且妨害婦女人格尊嚴和個人工作權之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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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家庭教育、國家正式性教育課程與社區教育中,強化全國國民反性騷擾之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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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佈國家反性騷擾政策,並制定性騷擾防治相關法令,要求各機關對監督管理階層與一般職工之反性騷擾觀念,強化工作場所之反性騷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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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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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婦女保護案件,要尊重當事人之意願,並兼顧法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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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重複問訊,研擬制定流程和合法適用制度,落實保護被害婦女免遭多層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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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警察機關問訊能力和服務技巧,減少性別歧視和非專業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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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婦女人身安全機關的評鑑制度,並定期召開全國婦女人身安全會議。
第二、婦女教育篇
一、問題分析
受教育不僅是一項基本權利,從人力資本的觀點來看,教育的投資更是達到性別平等、改變社會中性別或男尊女卑的社會價值觀之重要途徑。女性得以獲得平等進入教育體系,對於女性成為改變社會、突破現有劣勢之主體是重要的。
台灣目前的教育環境及教育體制,對於女性的影響應從下列幾個層面思考:受教育的機會是否均等;課程內容、教學教材、教育態度是否重男輕女;高等教育中的系所選擇是否嚴重性別區隔;與婦女相關的研究和課程是否缺乏等。
首應防止年輕婦女因家庭因素失學。有些家庭因經濟因素,父母職業形態或家族性職業、家庭子女數太多,常無法負擔子女的教育經費,或當家中僅能負擔少數孩子就學時,會傾向犧牲女孩子繼續接受教育的機會。年輕婦女常同時背負著受教與擔任起家庭責任的雙重負擔(較早負擔家計,照顧家庭和出外工作),與早婚、懷孕、性騷擾、不被視為可以培養的對象,都容易造成低度的學習成就以及提早離開教育體系,因此,政府有義務協助學生避免因家庭經濟及其他狀況放棄教育機會,幫助婦女升學至最高階段。
除了因為傳統的觀念態度,女性被限制獲得教育的機會,同時亦面對許多教育上不當的障礙:如教學教材帶有性別偏見、缺乏適當教材、具體地被限制或無法使用學校器材、以女性不需要或保護之名限制或勸阻女性接觸某些專業學門與技術。這些障礙不予以消除,不但造成剝奪女性平等受教權的結果,更會持續影響女性各方面的生活。性別平等教育應被高度的重視與實踐,以創造良好的教育與社會環境;包括促進學生之間平等的對待、鼓勵學生發展潛能,尊重多元的思想信念、消除性別刻板印象等理念與實質措施,都有助於消除歧視和達到性別平等。現有教科書中普遍缺乏如女性革命家、科學家等有積極性動力的表率;科學課程未重視女性日常生活的經驗,使得女性被剝奪她們可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增加尋得工作機會的基本數學、科學及技術的訓練。在科技教育中﹐女性不論在學習的人數和參與方式上,都不被鼓勵。科技日新月異,劇烈地改變世界,女性應不只是由科技中受惠,而是能參與科技發展的過程,包括設計、應用、監控、評估各階段。將科技發展與女性的生活和學習經驗結合起來﹐科學和科技的高等教育才能使得女性在國家科技和工業的發展中扮演主動的角色。人文科學亦應加強對權力不平等的敏感性,與追求社會平等正義的人權關懷,使教育真正成為累積智慧與技能以服務社會之工具。
在高等教育上,女性面臨著教育及就業上的性別區隔,並被侷限於有限的研究領域。女性目前所從事研究的領域大多限於人文科學的範疇,在重科技輕人文的教育政策下,人文學科的研究受限於經費或是特定研究不受重視,在資源上比自然科學侷限許多;而自然科學和科技的發展,因傳統上被視為男性的領域,在其中工作的女性常不被視為適任的研究人員,或是其所從事與女性相關的議題備受忽略。國家的高等教育政策應鼓勵將女性研究或是性別課程列為通識課程,設立性別研究學系,在各科系中鼓勵學生與研究者從事性別研究,在國家級學術研究機構中亦應將性別研究列入重點學術發展工作項目。
對女性的教育必須是以終身教育為目的,其概念包括正式教育和訓練,以及非正式管道、體系,例如義務活動、無酬工作、傳統知識等。女性在年輕時就應被鼓勵並促進使能獲得知識與技術管道。另外,應消弭因城鄉差距、不同地區在教育資源分配上的鴻溝,使資源達成城鄉之間均衡、教育品質相等的公平分配標準:包括學校數量及學校種類之合理分配,如初級、中級、高等教育、職業訓練學校和大學;硬體設施如校舍、電腦設備,軟體如師資、課程、圖書館藏書等。教育品質絕不能因為城鄉和地區的差異而有不同。
培養婦女迎接二十一世紀,應該鼓勵婦女投入新興的研究領域;擴大職業選擇範圍,協助更多婦女進入勞動力市場;增加婦女參與教育決策的機會,選舉更多婦女進入學校、高等教育機構的董事會或委員會;鼓勵婦女從事研究工作、並發展相關的婦女研究;在教育和研究上實行考慮性別因素的政策;檢視目前的教材、課程中的性別意識,在教材的設計上採開放性的編輯方式,重視受教者的意見;取消在課程、教科書和師範課程中對婦女的偏見和刻板印象。
對於教育規劃的遠景,可以積極使用大眾傳播使其成為一個有力的教育工具,如電腦網路、資訊系統、電視、廣播等。由於這些工具可以迅速地形塑女性的價值、態度和感知,充分且正面的運用,對教育理想的推動可以收事半功倍之效。
政府及其他教育改革行動者應提供積極且實際的政策以及具性別觀點的方案,消除教育中不充足的教育機會以及所有不平等的現象。
二、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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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女性有平等受教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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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婦女接受在職教育及繼續教育的資源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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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非歧視的教育和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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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充足資源,監督教育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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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婦女接受終身教育和訓練。
三、行動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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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女性有平等受教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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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教育制度中的歧視﹐包括較學環境、教材、師資、教學方式、課程設計等等的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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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高等教育的性別不平等,以保證女性在學術領域有平等追求與發展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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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造一個性別敏感的教育體系,使女性在教育行政與政策以及決策中有平等的參與機會,提供女性經驗的教育政策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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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懷孕青少女、少女媽媽的教育障礙,提供托兒設施以及親職教育等﹐使其可回到學校,或繼續完成學業減少其生涯教育上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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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進教育機會均等,使每個年齡層的婦女都可獲得在發展中所需的知識、能力、技術等,並能在平等之條件下﹐參與社會、經濟、政治發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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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非歧視與性別敏感的專業的學校諮商及生涯教育方案,以鼓勵女性追求學術性與技術性的課程,使女性更能過擴展其未來的職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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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對女性友善的學習環境及安全空間,公共設施(如廁所)的規劃,應考慮提供使用者性別的安適性與差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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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婦女接受在職教育(訓練)與繼續教育的資源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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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女性發展有關的教育、訓練、再訓練的政策,提供婦女生涯發展所必須的技術,以因應社會、經濟環境變遷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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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非正式的教育機會,使婦女享有更多的教育便利性和彈性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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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充分的資訊,包括職業訓練、科技性的訓練方案以及持續教育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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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失業婦女規劃教育及訓練方案,以提高及擴展其就業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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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應打破性別區隔,提供每個人生活管理能力,減少家庭中的男性對女性照顧的依賴之基本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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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及訓練上,應對女性提供多元化的訓練,包括高科技性、管理訓練等,而非僅注重與強調女性為照顧者之類的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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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進女性在教育研究與教育方案中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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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女性學習科學與技術性領域的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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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所有女性各式各樣的訓練,尤其要突破傳統性別印象的訓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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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沒有機會受教的弱勢婦女,如移民、難民、殘障者,確保她們得以獲得有品質的教育和訓練,以改進她們的工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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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非歧視的教育和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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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主管機關應協同關心性別平等的出版商、老師和家長團體,發展無性別刻板印象的課程、教科書、教學輔助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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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老師和教育者發展訓練方案,以提高老師們能覺察到關於男女在家庭、社會中的地位、角色與貢獻。從學前教育開始教導男孩、女孩能平等、尊重且分擔責任,特別是設計教育工具,讓男孩子學習對於家庭需要的必要技能,分擔家庭工作、照顧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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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老師及教育者覺察自己在性別教育過程中的角色,以發展並提供有效的策略進行性別敏感的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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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集與尊重基層教師教學經驗,藉以監督、檢討並修正教材及教學策略中歧視或造成性別歧視的部份,防止任何歧視及偏見(包括性別歧視及偏見)藉教育傳佈並造成對特定或不特定人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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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女性教師和教授與男性教師和教授有相同的機會以及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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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女性進入教育政策和決策體系的比例,女性得以參與各階層之教育和學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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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並發展在教育層級之性別課程和研究,並將之應用於課程設計、教科書、教學補助教材、教師訓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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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領導人才訓練和機會,鼓勵婦女(不論是學生或是社會上的成人)成為領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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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教育和資訊方案,結合大眾媒體,使得社會大眾,特別是家長,認知到非歧視教育對兒童的重要性,並使家庭中男孩、女孩平等的擔負家庭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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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人權教育方案,在各教育階層結合性別面向,特別是鼓勵高等教育中司法、社會科學、政治學的課程中加入婦女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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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對女孩和婦女休閒運動設施的可及性,於教育和社區機構內提供支持、促進婦女體育和健身活動的相關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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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知並確保原住民婦女和女孩的教育權,促進多元化的教育途徑,使符合原住民的需要、想法、文化、價值觀和發展脈絡。發展適當的教育方法、課程、教學教材,並在過程中鼓勵原住民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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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鄉村和偏遠地區的婦女,促進教育、訓練和相關的資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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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懷孕青少女、小媽媽排除所有進入正式教育體系的障礙,提供兒童照顧及其他支持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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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充足資源,監督教育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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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教育部門要求之相關資源,確保資源合理分配於基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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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監督教育改革的機制,提升教育改革的多元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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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企業興辦獎助學金,協助學生不至於因經濟壓力造成學習障礙或放棄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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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男女在公平基礎上得以完成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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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特別的教育方案提供資源,例如提供婦女在數學、科學、電腦科技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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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婦女終身教育和訓練
第三、婦女健康篇
一、問題分析
台閩地區的女性人口到八十八年六月止共有1077萬餘人,占總人口的百分之四十八點七九,將近半數。傳統上,社會賦予女性的性別角色是照顧家庭、生育子女,女性也自然而然將其視為應有的責任。只是近年來,隨著女性的教育程度提高,自主意識抬頭,以及社會結構的變化,女性的性別角色開始有了轉變,許多女性漸走出家庭,投入就業市場,女性們經常在家庭與工作之間疲於奔命,身心都承受極大壓力,但是,婦女的社、經地位與聲音長期以來卻較不受重視,使其健康需求持續被忽視,台灣婦女的健康議題,以往只圍繞在傳統的「婦幼衛生」範圍內,未去正視女性健康「特有」的議題-即廣角的生育健康、性暴力與婚姻暴力防治、女性職業病防治、女性長期照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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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產婦保健
女性的健康問題主要與「生育」有關。因為一直以來,女性身上背負著傳統文化所賦予的傳宗接代使命,生兒育女成為女性的天職,而與生育有關的種種疾病或變故,如流產、剖腹生產及生產畸型兒等,都是女性可能遭遇的經歷,因此,「婦幼衛生」是早期政府衛生工作的重點,從最早的家庭計劃到高危險妊娠管理,逐漸發展到今日的優生保健工作,到今日已頗具成效,產傷及感染死亡率逐年降低,孕婦死亡率由民國四十一年的十萬分之一九六點九六,降為民國八十五年的十萬分之七點六八,嬰幼兒死亡率也降至千分之六點七,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剖腹產率超過百分之三十,對婦女的健康易造成不良影響。’另外民國八十七年衛生署統計資料顯示先天性缺陷兒發生率達百分之一點一六,這樣的孩子將是家庭的沈重負擔,尤其對母親而言,往往得放棄自己的生涯規劃,全心投入照顧,其中的辛苦與折磨,非旁人所能體會,也是亟需重視的問題。
隨著社會變遷,婦女的角色已有所轉變,受教育時間延長、自我價值觀的改變,使遲婚、不婚者與日俱增,婦女平均生育率持續下降,生育年齡逐年提高,遲婚者除以上所言與生育相關的健康問題外,還要面臨高齡生產的極大風險,高齡產婦的死亡率比年輕產婦高出三、四倍,是另一種對女性生命及身體健康的嚴重威脅。
另外,青少年的性教育知識不足,或在整個社會風氣及媒體不當的渲染下,因為一時衝動發生婚前性行為,造成未成年少女懷孕的問題,也是今日女性健康方面值得特別注意的,目前未成年婦女的生育率在千分之十四左右,這些女孩的心智還尚未成熟,實在無法勝任一個母親的角色,若選擇以墮胎來處理,對於日後的身、心健康也勢必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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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長婦女的健康照護
台灣目前已進入老化國家之列,由統計資料知65歲以上女性老人的有偶率還不到五成,而八十歲以上老老人的有偶率更降到百分之三十四點八,配偶是老年人的主要家庭照護者,因女性之平均餘命較男性長,婦女往往可做其伴侶的照護者,可是一旦自己需要照護服務時,老伴已不在身旁,而婦女在照顧其配偶時,因本身也年老力衰且患有慢性病,容易有力不從心的處境,且面對配偶的病痛、失能、死亡,會造成本身對生命脆弱及面對死亡心理上有巨大負荷,因此老年婦女的健康照護問題較男性嚴重,老年婦女因功能障礙及慢性疾病所需長期照護服務仍供不應求,尤其是獨居者,乏人問津,若無自理能力又無人照顧,病死家中都可能不被發現,這些問題目前正迫切需要解決。另一個老年婦女易面臨的問題是骨質疏鬆症,主要發生於停經以後的婦女,據幾家醫學中心的研究,超過六十歲以上的女性大約有百分之十六以上罹患有骨質疏鬆症,對於老年婦女的健康形成潛在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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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愛滋病感染
在中國傳統道德觀念的影響下,對於性觀念與性行為,婦女多處被動且不知保護自己,而今感染愛滋病的危險因素,已由男同性戀轉變成異性戀者之間的傳播,因此家庭婦女感染愛滋病的機會增加。近兩年來,女性愛滋病感染者,每年發現四十至五十例,不少婦女因性行為、注射毒品,甚至因配偶有嫖妓行為而不幸感染愛滋病毒或其他性傳染病,成為無辜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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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暴受虐婦女的醫療處遇
現今的社會治安敗壞,社會風氣也普遍不佳,婦女受到人身安全傷害的案例時有所聞,像是家庭暴力、婚姻暴力或其他性暴力,據統計,八十六年性侵害案件有一千0五十六件,若加上其他未舉報的案例,將有更可觀的數字,而婚姻暴力的研究顯示,已婚婦女中有百分之十七點八曾被丈夫施暴,且發生率每年皆有成長。婦女生活在如此不安的環境中,而政府卻沒有具體的保護方案,婦女驗傷要知會警察,診斷書不易取得,被強暴需要作人工流產健保不給付等,都使得婦女更求救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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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癌症
女性的死亡原因前五名依序為惡性腫瘤、腦血管疾病、心臟疾病、糖尿病、事故傷害,占所有死亡女性人數六成以上,而在因惡性腫瘤死亡的女性中,又以死於肺癌、肝癌者最多,但值得注意的是子宮頸癌及乳癌的發生率,分別是女性癌症發生率的前兩名,台灣婦女罹患癌症以子宮頸癌最多,根據衛生署統計,依據民國八時五年統計資料,有四五九二名婦女罹患子宮頸癌二九五二名婦女罹患乳癌,民國八十七年有一二二七名婦女死於子宮頸癌,一0一七名婦女死於乳癌。子宮頸癌和乳癌都是可以早期發現的癌症,只要落實子宮頸抹片檢查,絕大部份的子宮頸癌可以在癌前階段被發現,而以簡單的方法治癒,遺憾的是台灣地區民國八十五年至八十七年內三十歲以上婦女接受過一次子宮頸抹片檢查支比率只有百分之四十二,乳癌則可透過定期的自我檢查,早期發現,早期治療。因此加強宣導教育,落實這些檢查,將對婦女健康有很大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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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婦女的健康維護
依行政院主計處統計,民國八十五年婦女勞動參與率為百分之四十五點八,並且逐年提高,婦女大量投入勞動市場後,因工作環境與個人人為疏忽所致的職業災害包括:職業病、職業傷害乃至殘障或死亡,均足以危害個人身心健康及財產安全,女性從事的行業,如美髮業者易因呼吸道感染而致病、長久接觸藥品而產生皮膚傷害,辦公室的工作環境(如電腦打字、文書處理)也面臨職業傷害。不良的工作環境對女性的健康會造成危害,所以女性在職場上的安全維護需要注意,女性職業病防治體系則仍待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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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健康議題
不管有無參與勞動的婦女,都是家庭內的主要料理者,對於家庭中的健康危害,像是廚房油煙造成肺部傷害、瓦斯意外、抽油煙機的噪音、油炸意外燙傷、高溫造成身體不適等,還有因為家庭照顧的負荷,使婦女缺乏時間運動,身體健康狀況漸差,是慢性病的源頭,即使真的生病,因為沒有時間,遲不就醫,成為更嚴重的問題。而婦女終日勞心於家務,沈重負擔不得紓解,可能造成憂鬱症,這些易被忽略,但確實對女性造成健康上的威脅,不可輕忽。
婦女還有其他的好發疾病,像是關節疼痛、甲狀腺、貧血、內分泌失調、更年期不適等,這些雖不會致死但令人難以忍受,對身心都是一種折磨。而對一些弱勢婦女人口,如未婚、單親、偏遠地區、原住民、外勞婦女的健康,也是長期被忽視的,她們無法適度得到社會的支持,造成更嚴重的問題。
許多外在的環境也對女性不利,像是醫療場所常有性別歧視現象,對婦女的隱私權不加以尊重,使婦女在就醫時覺得不安全,也常不告知婦女應有的醫療保健知識,而我國長期以來缺少針對婦女診斷、治療或用藥的基礎研究,對於婦女的健康漠不關心。
世界衛生組織在1994年提出「婦女健康宣言」,呼籲「健康是人類基本權益之一」,希望婦女也能平等享有健康權益,然而台灣地區的婦女仍有多項健康危機侵襲,因此如何增進婦女健康是政府當務之急的課題,也是婦女要勇敢爭取的權益,女性要先能自覺,提出自己的需求,督促政府從女性觀點出發來規劃婦女健康的政策,對婦女的健康才有保障,也才是婦女的福利。
二、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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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生育保健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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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健全長期照護服務體系,照顧年長婦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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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防治婦女癌症(如乳癌及子宮頸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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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受暴婦女的醫療保護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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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職業病防治、維護職業婦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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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性傳染病防治措施,減少婦女性病及受愛滋病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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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婦女攝取均衡營養,建立婦女營養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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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婦女公平的健康待遇,改善婦女健康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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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婦女健康促進活動,倡導婦女健康習慣的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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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婦女健康的研究及資訊的傳播。
三、行動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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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生育保健服務體系,增進孕產婦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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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產前、產後檢查,提昇檢查品質,提供「女性友善、安全的生產環境」,倡導自然分娩提昇助產士地位,減少生產過度醫療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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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優生保健工作,以保護婦女及其子女健康,減少社會成本與家庭成本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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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母乳哺育」,加強職場哺乳與擠奶設施的設置,以提高母乳哺育率,增進婦幼兒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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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未成年婦女生育率,加強兩性與媒體教育,灌輸青少年正確的性知識,提供青少年性教育諮詢與協助解決生育保健及醫療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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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健全長期照護服務體系,照顧年長婦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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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六十五歲以上年長婦女按時接受健康檢查,目前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了每年一次的免費健康檢查,應鼓勵年長婦女定期接受檢查,並追蹤管理檢查結果異常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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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獨居老人家中裝置「生命連線」系統,當老人面臨緊急情況時,提供老人最快速的緊急醫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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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長期照護服務體系,增加社區長期照護服務設施,並均衡各類設施發展,使年長婦女對長期照護服務的需求獲得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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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年長婦女慢性病纏身的問題,教育其平日的健康生活習慣,按時接受治療,使病情控制在穩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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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防治婦女癌症(如乳癌及子宮頸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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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癌症防治的宣導,教育婦女早期診斷、早期治療可以有效免除癌症威脅,鼓勵婦女做乳房自我檢查及接受子宮頸抹片檢查,可以走入社區,或結合公司行號、機關團體辦理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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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醫院成立「子宮頸癌」及「乳癌」防治特別門診,主動出擊,以期提高受檢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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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子宮頸抹片篩檢服務網,尤其在偏遠地區提供巡迴採檢服務,並提高檢查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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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乳癌高危險群篩檢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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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受暴婦女的醫療保護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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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職業病防治、維護職業婦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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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雇主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給予女性員工良好的健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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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職業衛生講習,使婦女了解所處工作境境的安全狀況,可加以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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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公私立醫療機構成立職業病特別門診,提供受職業病之苦的女性便利、完善的醫療服務或健康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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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勞工健康檢查,提昇檢查品質,加強女性勞工健康管理,有效維護女性勞工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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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性傳染病防治措施,減少婦女性病及受愛滋病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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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娼妓等特種從業、營業人員的愛滋病篩檢,提供其所需之諮詢,加強疾病監測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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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性傳染病衛生教育及宣導工作,政府與民間結為一體,共同推動性傳染病衛生教育及宣導工作,加強民眾及婦女對性病及愛滋病的認知與防範措施,倡導安全性行為,減少婦女感染性病及愛滋病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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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性病防治體系,加強防治性傳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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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醫療服務,對於證實已感染性傳染病婦女,給予妥善醫療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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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在孩子性行為發生年齡之前實施性教育,採用活澄生動的討論方式,建立學生正確的性知識及觀念,使其有能力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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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婦女營養,推動婦女營養活動,建立婦女營養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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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婦女公平的健康待遇,改善婦女健康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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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婦女就診環境與醫護人員服務態度,針對女性特質為婦女設計溫馨的診療環境,辦理「婦女親善楷模」選拔,鼓勵醫療機構熱心從事婦女健康政策與措施之醫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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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男性平均負擔照顧孩子及料理家務等工作,而不是將重擔全部加諸婦女身上,減少婦女的身心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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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降低醫學知識中的性別偏見,建立有性別意識的醫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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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進女性病患告知權,減少婦女健康受害,也減少醫療資源的浪費與科技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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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婦女健康促進活動,倡導婦女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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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骨質疏鬆防治宣導,教育婦女由平日飲食和運動來預防骨質疏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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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婦女健康指導,提昇婦女健康保健知識,結合社區與校園,辦理衛生教育活動,增進婦女保健知識,使婦女能充分認知自身生理、心理、社會層面之健康要素,以增進其自我保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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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實供婦女使用之體能活動設施,與社區、學校、機關行號等共同推動健康體能活動,增進婦女從事健康活動,以促進婦女健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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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婦女相關團體辦理健康教育活動,如菸害防制,遠離毒品、檳榔之危害,以保護婦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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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昇婦女健康政策品質,融入女性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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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協助發展婦女健康政策與措施的機制,研擬女性觀點的健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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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昇性別意識和以婦女為主的健康研究、治療與科技,有系統地進行對婦女生理、心理相關疾病的研究,建立婦女健康指標,每年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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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全民健康通報與監測系統,並加強婦女/性別之差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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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婦女健康相關的組織(如教育部醫學教育委員會、勞委會職業災害委員會、衛生署健保局的各類委員會)應該納入具性別意識的婦女團體代表,或諮詢這類婦女團體意見。
第四、婦女就業與經濟篇
一、問題分析
兩性在社會經濟結構中運用權力的機會差異甚巨,研究顯示女性很少參與財政、貨幣、商業和其他經濟的經濟決策。如此決策過程策直接影響男女經濟資源的取得、經濟實力、兩性在個人、家庭以及社會上的平等程度。由於在教育和訓練、雇用、工資、升遷上的差別待遇,我國婦女的勞動參與率,始終低於男性,加上缺乏彈性的工作環境、平等接近生產資源機會以及不適當的家庭責任性別分配,這些都妨礙女性在就業、經濟、專業和其他機會,並且限制女性的參與機會。
雖然近年來我國的女性勞動參與率有增加的趨勢,但是女性在勞力的分擔繼續增加,卻沒有相對地減輕女性在家庭和社區裡無酬工作的責任。研究指出與世界各國相同的是我國女性大部份從事於非標準化的工作,例如臨時工、兼職工、和家庭代工等。這些工作多半以低工資、低保護、低勞動條件的工作,加上女性職業健康並未獲得應有的重視,凡此種種,婦女勞動更值得注意。
近十年來,台灣婦女勞動參與率始終徘徊在45%左右,與先進國家相比,仍有些差距;影響基層婦女工作權最大的莫過於一些社會結構性因素,例如職場中的性別歧視,支持女性就業相關措施的不足(包括托兒─托老等),以及傳統社會價值觀女性社會角色的定位等等。目前許多企業中的內規和企業文化仍視男性為主要的養家者,所以在升遷上常以男性為優先(或唯一)考慮,女性則被放置於輔助性、替代性高和缺乏發展性之職位上,而常被排除在可見的升遷管道之外。
在工作職場上,台灣既有的勞動法令並未能積極保護婦女工作者,就業服務法、勞動基準法中對於性別平等的規定相當不足。目前在立法院審議中的「男女工作平等法」即是針對工作職場性別歧視予以消除的法案,特別規範各個性別歧視可能發生的環節,例如雇用、升遷、再職訓練、工作場所性騷擾等,以明確的法條加以規範,以避免性別歧視之發生,保障女性工作者。因此,儘速通過此法案,應為政府當務之急。
家庭雖是夫妻和子女共同建造﹐但是女性(包括妻和女小孩)總是承擔較重的責任。同樣在外打拼﹐有職婦女比有職男性負擔數倍以上的家務工作﹐常有人形容台灣的職業婦女是「一根蠟燭兩頭燒」﹐正貼切的說明了有職婦女的一般處境。不平均的家務分工,也造成婦女在職場上無法順利升遷的阻礙,雇主常以女性必須照顧家庭無法專心發展事業為由,先行剔除拔擢女性的機會。女性的家庭、工作雙重負擔本是不合理的社會產物,反過來形成女性晉升機會的障礙則更是不合理,這均需要制度性的矯正,例如建立合理的社會福利制度,分擔個別家庭的托育、養老、家務責任,使得人人、不分性別都能自由的發展自我和規劃未來。
對於女性無法晉升或獲得適當職位的其他因素,如:缺乏教育、及訓練機會、文化中對女性的偏見等。因為缺乏教育及訓練的機會,使得女性在專業技術或是相關資格的認定和發展上常不及男性;文化中對女性的偏見,如:認為女性最好和最終的發展還是在建立及維持一個家庭;或是某些職業及行業,傳統上被視為只能由男性擔任,甚至有些工作地點,女性被視為不祥的象徵或意涵而不宜進入。這些障礙實須透過建立全面性的平等保障制度來改變和移除
追求性別平等,是一個民主進步國家的既定目標,國家應建立女性晉升的機制,其功能是在促進落實行政、監督、評估、倡導,並動員政策支持促進女性晉升。國家應在政策、計畫的制訂和推行上實行性別平等的積極措施。設立以改善婦女地位為工作的國家機構,例如婦女部或其他專屬部門,此機構應成為國家的高層機構,擁有經費預算並有充足資源和人員,並與其他國家和聯合國婦女委員會緊密聯繫。此外,政府應該制定和定期發表以性別為基礎將男女分開計算的各項數據和資料,蒐集針對不同性別所做的統計和指標,並發展新的指標以便在制訂和評估政策上能反映對不同性別的影響,例如制定婦女福利政策、增加婦女福利預算等,針對年度婦女政策議題,編列經費預算。
促進婦女地位之國家機構必須是政府內政策協調的主要單位。它的任務為支持政府在政策各領域中性別平等的主流觀點。使此機構有效的必要情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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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落於政府中可能的最高層級,並在內閣首長的權責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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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括從草根組織以上至非政府組織及社區組織的觀點,適當地促進去中心化式的計畫、執行及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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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有充分的預算及專案研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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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制度使能影響所有政府政策的發展。
另外一個基本且重要的步驟,就是經常性的對於政策和計畫進行以性別為基礎的統計分析,以分析政策對男性和女性不同的影響。另外,論及促進女性晉升機制的議題,政府及其他促進性別平等的行動者應該在所有政策方案中促成一個積極可見的主流性別觀點政策,如此,在決策採行前,對男女可能分別受到的影響分析即形成。
具體可行的方案除應儘速完成男女平等工作法案的立法,另外在各層級公、私營機構中應建立並進行促進平權方案。因性別造成對待上的不公平,為了達成公平的結果所使用的策略方案。例如:晉用一定比例之婦女,提供性別平等、友善的工作環境及措施,糾正因性別而來的差別待遇,改變性別不平等之現狀,建立公平、友善的機會與環境。
二、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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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協助女性平等獲得就業資源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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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立或強化促進性別平等的國家機制及其他行政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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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政策及方案中整合性別觀點,推動工作平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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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研究並發表以性別為變數的數據及資訊
三、行動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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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女性平等獲得就業資源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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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和落實婦女勞動權益法令,以保證男女的同工同酬,防止勞動市場上各種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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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雇主雇用二度就業女性,協助二度就業女性具有較佳的就業能力和職業調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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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雇主落實兩性機會平等的勞動政策;提高弱勢女性如農村、低教育女性和貧窮女性的生產潛力,使獲得工作能力與工作機會,並且平等地接近和使用生產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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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政策,確保女性兼職、短工、季節性及居家取向工作者的勞動條件與社會安全給付的適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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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女性生涯發展,並促使兩性得以平衡工作與家庭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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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兩性有保障工作性質的親職假與親職給付之權益;包括以適當立法、鼓勵與刺激,並提供母親勞工哺乳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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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兩性平等教育,以調和性別勞務分工的態度,促進家中工作責任共同分擔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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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促進性別平等的國家機構及其他行政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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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婦女就業與升遷的責任歸屬在於政府最高行政層級,應設立一個國家專責機構,如設立婦女部或相似組織,以形成並積極推動婦女勞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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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以性別觀點規劃及分析有關的勞動政策,並積極推動婦女職業訓練、就業輔導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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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府之政策議題相關資訊,繼而持續以此程序在政府內進行對政策發展及過程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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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檢視法令執行成果,適當主導性別議題及確實執行行動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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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及促進更廣泛多元的公立機構、私人及志願部門的行動者主動投入男女平等的推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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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公共政策、計畫及方案中整合性別觀點,推動工作平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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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兩性工作平等法的落實,保障婦女的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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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檢視國家政策、方案及其執行,評估其對晉用及薪資政策等的影響,以保證女性是政策發展的直接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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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使國家政策朝向性別平等目標,消除女性行使權利的障礙及所有形式的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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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所有部會首長檢視根據性別觀點及行動綱領所制定之政策及方案,將命令的執行責任放置於可能的最高層級,建立或強化一個跨部會協調結構去執行此命令、監控進度及與相關機構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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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府各相關部門、性別研究中心、學術及教育機構、私人部門、媒體、非政府組織等行動者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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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法制改革行動,特別是針對家庭、就業狀況、社會安全、所得稅制、平等教育機會、促進女性晉升之策略、平等的態度認知與文化,並在法治政策和方案改革中促進性別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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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婦女積極參與公共事務,讓婦女同時成為政策發展的推動者﹐亦是發展過程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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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與有女性晉升政策的國家及國際組織的直接互動網絡,以加強交流與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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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研究和發表以性別為變數的數據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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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個人工作相關之統計被收集、分析,並且以性別及年齡呈現,藉以反映出與性別相關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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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性別研究中心或相關組織參與研究發展,檢視出適當的性別分析的指標以及研究方法,並且監控及評估行動綱領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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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派任人員加強性別統計方案,確保協調、監控所有領域之統計工作,而且定期發表不同主題、領域之整合性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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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男女經濟貢獻的資料收集,並包括非正式部門的經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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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對所有工作、就業形式的全面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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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對無酬工作之資料收集,包括農業及其他形態之非市場性生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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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對目前婦女在勞動力市場被低估的失業及未充分就業情況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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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以量化方式評估婦女在國家生產指數之外的無酬工作價值,例如:照顧依賴者處理家務,以認同女性經濟貢獻的觀點,呈現男女在有酬、無酬工作的不平等分配。
第五、婦女貧窮與福利篇
一、問題分析
多年來台灣女性的貧戶率高於男性,女性戶長家庭陷入貧窮的機會較男性戶長家庭為高,且較男性戶長家戶有更高的貧窮程度,其中女性單親家庭較男性單親家庭更易淪入貧窮。例如低收入家庭中,女性較男性人數為多。長期而言,台灣地區貧窮女性化可能因離婚率之逐年增加而呈上揚的趨勢,造成這些女性收入和生產資源之不足、營養不良、健康狀況不佳、缺乏平等之受教權、面臨不安全的環境、住房困難、遭遇社會及工作職場之歧視。而極度貧窮更會迫使女性陷入易遭性剝削的狀況。
導致女性貧窮的因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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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力市場因素
社會的結構性之歧視,如同工不同酬、職業隔離及傳統的刻板社會角色等之影響,使女性的就業率、工資比率都較男性為低,一旦女性成為家庭經濟之主要來源者時,會形成較高之貧窮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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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結構因素
女性傳統刻板化角色的認知,使女性被認為是家務的主要提供者,家庭的收入主要來自於丈夫的支持,而一旦離婚、喪偶或丈夫及家庭其他成員所得能力下降,則會造成女性成為家庭經濟的主要負擔者,此時女性面對家庭依賴人口(尤其是照顧小孩的傳統責任)的負荷程度遠高於男性單親或有偶家庭,而對以老年女性為經濟戶長的家戶而言,其貧窮困境除了與人生早期的工作地位有關之外,女性平均餘命較男性長亦是影響女性貧窮程度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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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當的福利給付:低福利給付與制度設計的不佳,尤以有些福利的給付是跟隨著工作地位而來,而婦女在勞力市場的就業率較男性為低,即使就業,其工作亦多屬福利不佳的職業,因而導致以女性為戶長的家庭,尤其是單親與未婚生子的女性戶長家庭的貧窮程度高於其他類別的家庭。工作地位之外,女性平均年齡較男性長也是影響女性貧窮程度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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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充分獲得經濟機會和經濟自主權:婦女缺乏擁有經濟資源的機會,如信貸、土地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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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在教育機會上居於劣勢,尤其是高等教育,直接限制了女性參與社會及參與決策的機會。因此,國家有責任提供機會讓婦女得以獲得資本、資源、信貸、土地、技術、資訊和培訓,以提高女性之生產能力,增加收入,改善營養、教育、保健和婦女在家庭中之地位。這些行動的效益不只加惠女性,使婦女充分分享經濟發展的效益和其勞動的成果,總之,國家應致力改善婦女的經濟、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地位,才能實現社會永續發展的目標並維持社會的經濟成長。
其餘婦女福利相關問題則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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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家庭問題
台灣地區的家庭結構,隨著社會變遷、工業化發展,有顯著的變化。最值得注意的是離婚、分居、遺棄、喪偶、非婚生子女等所形成的單親家庭,有逐年增加的趨勢。其中以女性為戶長的單親家庭組成型態,在比率上也漸成長。民國八十六年台灣地區家庭戶數約六百一十萬戶,其中單親家庭有四十二萬六千萬戶,占全國總戶數之百分之六點九七,而在單親家庭中以女性為戶長的約占百分之五十一點五,故「女性單親」呈現越來越明顯的趨勢。女性在我們的社會中的地位長期不被重視,再加上單親家庭在生活上易因遭遇一些其他問題,如經濟、心理調適、子女教養、社會關係、居住及法律等問題,需要承受更大的壓力,是政府在社會福利方面應加以重視的一群,需要及早健全單親媽媽所需的福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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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婦女問題
台灣的原住民分佈在台灣省十二個縣,三十個山地鄉,總人口約 四十萬二千人左右,約佔台灣地區人口的百分之一點八,由於長久以來,受到隔離、封鎖、管制或保護的政策所影響,造成台灣原住民是公認的弱勢族群,社會福利政策常因政府人力不足,或地處交通不便的山區不易到達而受到忽略。而占原住民一半人口的婦女在現今台灣的社會中,不論在政治、經濟、文化上都可說是弱勢中的弱勢了。她們正處在許多困境中,至今仍被忽略而難以有效解決。首先是移居都市的困境,原住民婦女在都市環境的就業問題,所受到的限制和歧視較原住民男性更多,而且在都市中,原住民婦女受多重歧視與生活壓力,遠勝於原居地。
其次是與漢人通婚衍生問題,原住民婦女早期可能是迫於家計,由家長接受聘金將女兒許配給漢人,後來又因移居都市謀生,都市環境族群異質性高、互動較多,異族通婚的情況更為多見,所以「外嫁」的現象一直相當普遍。但是調查顯示,原住民女子嫁給漢人後,婚姻狀況並不穩定。原住民婦女離開族人,採用漢人父系社會的生活方式及習俗,一些原住民婦女在婚前難免充滿幻想,以為婚嫁後可以改善經濟生活,但許多不幸的例子,則是因為漢人的優越感與男性權威,造成原住民婦女對本身的自卑和壓抑,婚姻的維持並不容易。
第三是原住民婦女娼妓問題,日益嚴重的原住民婦女從娼問題也是明顯被注意到的現象,原住民婦女從事娼妓工作幾乎佔整個娼妓市場的一半,其中還包括有未成年的雛妓,在一般人的印象中,原住民少女佔所有雛妓的大多數,事實上依據警政署的統計資料顯示,雛妓百分之八十為平地人,原住民僅佔百分之二十,但因原住民人口只是台灣人口的少部分,因此相形之下,原住民少女賣淫相當嚴重。原住民婦女淪入色情行業有自願及被迫兩種情形,因為教育資源不均等使原住民婦女缺乏就業技能,淪落色情行業,長久造成的認知偏差又使下一代女性也容易步入相同的道路。因此。改變原住民從事娼妓行為,應改善結構性問題,如教育資源的平均分配,才能真正有其效果。
第四是家庭暴力問題,原住民的家庭暴力特別嚴重,可歸因於多重的環境壓力-如適應漢人工商業生活、貧窮、漢人歧視、離婚和意外死亡率高,再加上為數不少的上一代婦女從娼過,以及女性擁有經濟權等因素,影響傳統的夫妻及父母子女兩代間的權力關係,而升高家庭衝突,對婦女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原住民婦女為社會中弱勢的事實,益發凸顯。
最後,是社會對原住民婦女的忽視,即使原住民婦女在我們的社會中處在如此不利的地位,屬於原住民婦女的研究一直是居於學術的偏遠地帶,缺乏對原住民婦女的專門研究,對其發展也鮮有人關切,自然無法體認原住民婦女現有的困境,不能了解原住民婦女真正的需求,在解決原住民婦女問題時,往往容易歸因於原住民現代化知能的不足,而制訂不適用的政策,這是我們應該修正的偏見和無知。
原住民因為傳統文化與平地主體文化之間的差異,造成其社會地位一直不高,而原住民婦女更是居於全球資本主義和殖民政策下最劣勢的位置,遭遇更為貧窮而悲慘的情境,我們希望政府和社會大眾能注意到他們所處的劣勢地位,謀求立法保障原住民婦女應有的福利制度和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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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家庭中的婦女問題
台閩地區的身心障礙人口數(包含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定義的各種類型),於民國八十八年底約有六十四萬九千人,占總人口數的千分之二十九點三,即每千人中約有二十九點三人是身心障礙者。根據內政部統計處的資料,我國身心障礙者中需要被照顧者佔百分之八十三點四四,其中又以住在家中為最多,且大部分是由親人照顧,尤其是女性,甚至是三代的女性家人(母親、女性配偶、媳婦或女兒)。
在人類社會裡,照顧家庭成員的責任總是落在女性親屬身上,而女性擔任照顧工作總被歸因為源自女性的天性,因為照顧是感情的、富有愛心的行為表現。因此對身心障礙者的照顧也自然成為女性的工作。照顧工作具有瑣碎、繁重、耗時、無變化、技術性低、需情感投入等特質,常將照顧者的時間變得支離破碎,使其無法專心或全職的從事其他工作。在千頭萬緒的家務及教養子女之事忙得不可開交時,若再加上更為勞心勞力的身心障礙者照顧角色,婦女的生心理將受到嚴重的壓迫,有害身心健康,甚至影響其生活品質。
二、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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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總體之經濟政策和發展策略,以預防貧窮女性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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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相關立法與措施,以確保婦女平等取得經濟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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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反貧窮的婦女福利方案,透過教育及社會運動,消除性別角色之刻板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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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以性別為基礎的方法學,進行研究以解決婦女的貧窮處境。
三、行動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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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總體經濟政策與發展策略,預防貧窮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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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性別觀點來分析賦稅、投資、雇用相關的總體經濟政策—了解這些措施對貧窮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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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由女性平等參與制訂的總體經濟政策,用以激勵經濟,來解決婦女貧窮之結構性因素、致力消除性別歧視所造成之貧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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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檢視公共支出的分配,把分配目標放在促進婦女獲得經濟機會和生產資源,解決婦女基本的社會、教育、健康上之需要,特別是針對身處於貧窮狀態下之婦女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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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適當的經濟安全網,並加強以社區為基礎的支持系統,使得生活於貧窮中之婦女能抵抗經濟劣勢,並在大環境產生危機時,賦予她們仍能保有其生活所需、切身資產及收入之基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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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相關法律與措施,確保婦女平等取得經濟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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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在女性勞工雇用及收入方面,均有正面影響之經濟勞動政策,包括運用於正式與非正式之部門中;重視女性失業問題,尤其是長期性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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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具體之反貧窮方案,包括就業計畫等,以使貧窮女性能獲取基本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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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訂具體之經濟、社會、農業和相關政策,以支持女性戶長之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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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改善從事農漁業之婦女之經濟政策,使之獲得財務、技術、推廣和銷售服務的機會;同時提供獲得土地、設備和技術之機會,進而增加婦女經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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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處於貧窮或處於社會邊緣之女性,使進入生產性工作及經濟主流,確保婦女擁有完整的就業機會,同時使女性能夠擁有住屋與土地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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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反貧窮的婦女福利方案,透過教育及社會運動消除性別角色之刻板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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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所有參與發展過程的各單位,包括學術研究機構、非政府組織、草根性團體及婦女團體,針對極度貧窮婦女和處於最劣勢之農村或原住民婦女、女性戶長、青年婦女、老年婦女、身心障礙婦女等提出反貧窮方案並確認政府應負擔的社會發展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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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遊說活動建立監督機制,確保消除貧窮策略及行動能夠付諸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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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全國性健康、教育和社會服務的策略與發展,使各個年齡層之貧窮女性充分獲得上述之服務,並減少城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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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貧窮女性獲得免費或平價法律服務,保障其接受法律協助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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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與保護原住民婦女權利,減少和克服原住民婦女之經濟失依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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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進農村、邊遠地區和城市地區中之處境不利的婦女,包括女性企業主獲得金融服務的機會,其方法是加強銀行與中間貸款組織之聯繫,包括立法支持、培訓婦女和加強中間機構的機制,以便為這些機構調集資本和增加可得到的信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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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金融機構和非政府組織建立聯繫並支持創新性貸款措施,包括把信貸列入為婦女提供的服務和培訓,並向農村婦女提供貸款設施。商業銀行、專門金融機構和私營部門亦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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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的信貸和儲蓄方法應有效地為生活於貧窮之婦女服務,為不獲擔保來源的婦女,包括青年婦女,開放專門貸款窗口;同時,簡化銀行借貸程序,例如減少開列銀行帳戶的最低保證金和其他要求。確保婦女客戶參與提供信貸和金融服務之機構的決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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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婦女使用改善生活之新科技,包括電信、電腦、網路、數位電話機等必要工具,以獲取較佳經濟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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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性別為基礎的方法學進行研究,以了解貧窮婦女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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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集性別與年齡分列的資料,針對貧窮與經濟活動所有面向以及發展質化與量化的統計指標,以便從性別觀點對經濟成果作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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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適合的統計方法,以了解女性工作的範圍,以及她們對國家經濟的貢獻,包括無酬的和家庭的領域。檢視女性的無酬工作與貧窮發生率和易限於貧窮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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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適當之福利制度,如寡婦年金、兒童津貼、寄養制度,以幫助解組家庭應付生活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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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平等之教育體制,提供女性教育均等的教育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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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並輔導婦女二度就業,鼓勵企業或民間團體提供托老、托兒之服務。
第六、婦女政治參與篇
一、問題分析
世界人權宣言中聲明人皆有參政權。這項宣示清楚的表明了,人不分性別,在政治參與上應享有平等機會和空間。參政是取得政治決策權力之途徑之一﹐婦女參政的目的就是要擠身權力核心﹐成為政策制定者。賦予女性權力、增加女性自主性及提升女性社會、經濟、政治地位,這些對女性而言都是必要的。對於增進社會民主程度及促進社會適當功能的發展﹐必須在公領域及私領域上達成男女平等參與決策的目標,這才符合正確反映社會組成的平等原則。政治決策必須是性別平等的,因此在女性地位增進的一般過程,平等參與政治扮演著關鍵性的角色,女性介入公領域﹐平等享有決策權力不只是單純公平性的要求,而是考慮女性整體利益的必要。
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非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準此,女性擁有平等參與各種選舉之。權。憲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並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以保障婦女參政權,但在歷屆選舉中,女性參選人佔總參選人的比例仍遠低於男性。
現行各種公職人員選舉婦女保障名額之法令依據及其設計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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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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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第一款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名額及第三款、第四款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名,超過十人者,每滿十名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名。第三款與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按係由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選出者)每滿四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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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部分: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參條第二項規定每一款每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名額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按係由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選出者)在五十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名,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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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部分: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但在實際執行層面,卻少見兩性參政平權之狀況;舉近年之選舉情況為例,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八十五年三月)於區域代表部分應選名額共二二八名,應有婦女保障名額為二十名,實際當選人性別比(男比女)為一八五比四三,經由婦女保障名額當選者僅僅一人(台中市選區)。在僑選部分,當選情況為應選名額共二十名,應有婦女保障名額為二名,實際當選人性別比(男比女)為十六比四,經由婦女保障名額當選者僅僅一人。在全國不分區選舉部分當選情況為應選名額共八十名,應有婦女保障名額為七名,實際當選人性別比(男比女)為六十六比十四,無女性經由婦女保障名額當選。第四屆立法委員選舉(八十七年十二月)在區域代表部分,應選名額共一六八名,應有婦女保障名額為二十一名,實際當選人性別比(男比女)為一三四比三四,經由婦女保障名額當選者僅僅一人(台中縣選區)。在僑選部分當選情況為應選名額共八名,應有婦女保障名額為零名,實際當選人性別比為七比一,無女性經由婦女保障名額當選。在全國不分區選舉代表部分,當選情況為應選名額共四十一名,應有婦女保障名額為參名,實際當選人性別比(男比女)為三十四比七,無女性經由婦女保障名額當選。第八屆台北市議員(八十七年十二月)區域選舉應選名額五十一名,應有婦女保障名額為六名,當選比例為三十四比十七,無女性經由婦女保障名額當選。第五屆高雄市議員(八十七年十二月)區域選舉選舉應選名額四十三名,應有婦女保障名額為五名,當選比例為三十八比五,有兩位女性經由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依目前選舉當選狀況,在原本的制度下,無論中央或地方層級民意代表選舉,經由婦女保障當選之女性候選人幾稀,甚至在某些選舉區中女性當選人的數額更遠遠超過制度上所設計之婦女保障名額。其實,女性參政的主客觀條件已大幅提昇超過原有「十分之一」或「五分之一」原則。婦女保障名額設計,似已不符實際需要,在八十八年一月公佈施行之「地方制度法」中,特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部分,將婦女保障名額提高至與鄉(鎮、市)民代表同為「四分之一」原則-各選區應選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保障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地方制度法」公佈施行後,地方層級之民意代表選舉在婦女保障名額部分雖已調整為「四分之一」原則,惟在中央層級代表選舉部分,立法委員選舉其婦女保障名額係採「十分之一」原則,國民大會代表部分,則未明文。盼望將來國民大會修憲能將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保障名額全部提高為「四分之一」。
學者對於以提高形式上女性民意代表人數的增加之手段﹐以達成女性福祉的追求與促進的目的提出質疑,因為保障名額蘊含的意義是以整體女性受到不平等對待的現實,來要求極少數特定女性受到保障名額的特別待遇。但在民主國家中,面對婦女政治參與低落之現實,應從結構性的變革出發,積極以各種實質鼓勵措施提高女性的政治意識、改善女性參與政治的意願,而非只停於婦女名額數量上的增進。不論什麼學說或立場﹐學者一致的共識是必須同時提高婦女參政的人數以及女性的政治意識。
對於已進入政治高層職位的女性﹐作為參與決策者﹐理想上,在政府部門及立法部門的重要意義在於能重新定義重要的政治議題,將與女性相關的特殊性別議題納入政治議程中,在主流政治觀點中提出以性別為關注的新觀點。
但是檢視婦女參與公部門的比例﹐女性公務員在公務部門中比率,依銓敘部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出版統計年報,政府機關女性公務人員所佔比率雖由民國六十九年百分之二十八點七三,提昇至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百分之四十點一六,成長百分之一一點四三,但女性多半分布在中下階層的職位中。就以八十七年各層級女性公務人員佔公務人員總數之比例為例,政務人員中女性佔百分之七點五四,簡任級人員中女性佔百分之十一點九四,薦任級人員中女性佔百分之三二點六二,委任級人員中女性佔百分之三四點四六。
平等參與決策對女性培養權力是重要的,在許多國家施行的性別上的積極行動(affirmative
action),已驅使女性在地方及中央政府有將近三分之一或更高的代表率。「積極」行動是要積極的矯正目前不平等的平權法案,類似於美國平權運動中推動的平權法案,它是具有追求社會平等與正義的積極意含。在提升婦女權力上﹐此行動可具體落實在各個層面,普及於工作、教育、參政,不只限於針對少數菁英。這個平權計畫內容除給予一定比例之名額外,亦可包含軟硬體設施輔助;如在參政上,除有名額保障﹐亦應設立性別委員會,在與性別相關法案制定時,諮詢並尊重性別委員會意見,發揮更大作用,使過時的婦女保障名額不再只是徒具照顧婦女的善意﹐而能更進一步真正得以落實平等正義。
二、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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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具體措施,確保女性得以平等進入權力結構和參與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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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昇女性參與決策和領導的能力。
三、行動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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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具體措施確保女性得以平等進入權力結構和參與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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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部門應致力於達成性別平等的組織目標,設定增加女性人數的各種機制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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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鼓勵或強制措施,要求各政黨整合女性於選舉及非選舉的公共事務參與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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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及促進男女從事政治活動的平等權及結社的自由,包含成為政黨黨員、黨工及工會會員、社團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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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選舉制度對女性政治代表的不同影響,適當調整或改革這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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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監督體系,透過正規資料收集,分析並發表男女在公私部門不同決策地位的量化及質化資料,以評估女性進入公職之任用、升遷等之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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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非政府組織及研究機構執行女性參與及影響決策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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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政府資助的組織採取非歧視的政策及行動,進而增加女性在組織中的人數並提高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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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男女在親職責任上之分擔,促進並增加女性公共生活的參與,並提供各種調節家庭及專業生活的措施,例如扥育、扥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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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積極行動大量培養進入決策地位的女性領導者、行政人員及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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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長期全國性的研究計畫,調查分析婦女的政治意識、政治參與意願、以及參政的阻礙;對於女性選民的投票行為進行分析;研究發展鼓勵婦女參與政治的積極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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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政黨應檢視政黨內的性別結構以及重要黨職產生的程序、各層級選舉的提名制度與程序,移除所有對女性參與的直接、間接障礙,並以具體措施促進婦女的全面參與各層級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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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政黨在政治議程中結合性別議題,採取措施確保女性和男性在平等的基礎下參與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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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及婦女組織應透過資訊、教育等活動建立及強化女性及婦女組織相互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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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及婦女組織應監督公私部門、政黨及民意代表,促使女性能影響政治、經濟、社會決策過程,強化他們對性別關注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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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對於高層決策諮詢地位的女性人才檔案資料,提供給中央及地方政府、國際組織、私人企業、政黨及其他相關政治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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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女性參與決策及領導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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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女性領導(者)訓練,培訓婦女成為決策和領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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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教育和宣傳教材,反映婦女有平等權利去參與決策、並且肯定女性的政治參與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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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決策機制有性別均衡的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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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立一個讓女性有對公共事務經驗的指導系統,特別是提供訓練,包括:決策、公眾演講、自我表達及政治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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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男女性別敏感訓練,促進無歧視的工作環境及尊重個人在工作及管理風格上因性別而帶來之差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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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及訓練女性參與各項選舉、政治活動及其他領導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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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家庭應實行平等觀念,並使之成為社會規範,減少社會對女性的附屬或不如男性的刻版印象。
第七、婦女與環境篇
一、問題分析
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和國際人口發展會議均認為女性在永續發展、有機消費和生產型態及自然資源管理上均扮演重要的角色。過去幾十年資源枯竭、自然體系崩解、環境污染嚴重,這些惡化狀況正在破壞脆弱的生產體系,並取代原有生活共同體,尤其影響女性,致無法參與生產活動。
國家及全民都應共同擔負反貧窮的任務、減少生活水準的差異、滿足多數人的需求。天災、資源破壞及人為暴力等都會造成環境破壞,也會破壞原有生活,尤其影響女性原有的有酬工作、而大量增加無酬工作;都市與鄉村中的環境惡化也影響多數人,尤其是各年齡層的女性在健康、福祉與生活品質的負面影響,因此尤應注意要提供鄉村及農業區的女性能接受訓練、接近發展性計畫及整合性結構,增加其對供養發展的參與。家庭與工作場所的環境風險對女性健康也造成影響,因為女性對各種化學物質的毒害特別敏感。
女性身為消費者、生產者、家庭照顧者、教育者,經由對現今和未來之生活品質和永續能力的關切,在促進環境永續發展方面可發揮重大作用。政府也應承諾創造新的發展典範,整合永續發展與性別平等主義。
永續發展方面,女性在環境管理保育的政策形成、決策過程中仍是缺席的,且其倡導監督資源管理的經驗與技術在決策體系、教育制度與相關環境機構中仍處於邊緣,且女性極少被訓練為專業的資源管理者或擁有決策能力,如土地使用計畫者、農業家、林務官、海洋科學家及環境法的律師;即使有女性資源管理者,她們也多未能在國際、中央、地方層級的正式機構中出現,女性在財務管理及法人組織機構(其決策顯著影響環境品質)中仍不是平等的參與者,在整合女性非政府組織及處理環境議題的中央機構中仍存在制度性缺失。
女性一直在促進環境倫理、垃圾減量、資源回收上扮演領導角色,以減少浪費及過度消費,另外在影響供需消費決策上也特別有權力;此外女性對環境管理的貢獻,包括以草根、青年運動保護環境,這些活動是最需要也最具決定性的。女性,尤其是原住民女性,對生態鏈及環境管理有特別的知識,許多女性提供主要的勞動力在生計生產上,因此其在提供食物、營養,增進生計及環境保護上扮演重要角色;而在某些地區,男性常到遠處工作,由女性保護自然資源、確保家庭與社區中適當的資源分配。
完整環境管理所需要的策略行動是全面、多元、交互取向的,女性參與領導是必要的。聯合國全球發展會議及地區的準備會議都承認永續發展政策若無兩性共同參與,將無法成功,他們也都要求女性要有效參與各層級的環境決策管理教育及知識生產,女性對生態環境的經驗與貢獻是21世紀議程的核心,除非支持女性對環境管理的貢獻,否則永續發展將是一個難以確立的目標。
要解決「缺乏支持女性在保護管理資源及環境的貢獻」此一問題,政府及所有行動者應形成一個具行動性與具體可見性的政策,使性別觀點成為主流,納入所有政策與方案中,包括決策前要適當分析其對兩性的影響。
二、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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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女性融入環境決策和環保行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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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性別觀點於環境政策及方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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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環境政策對女性的影響
三、行動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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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女性融入環境決策和環保行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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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女性(包括原住民女性)有機會參與環境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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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進女性接近環保資訊與環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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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適當措施,減少家庭、工作場所和其他環境中危害環境因子帶給婦女的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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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女性權力,使其作為生產與消費者,能與男性一起在家庭、社區及工作場所採取有效的保護環境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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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社會、經濟、政治、科學相關機構,提出解決環境惡化對女性影響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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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導關懷女性的環境與自然資源管理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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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女性農事者、漁人及畜牧者能攝取知識、技術、行銷服務及環境技術,支持並強化其在資源管理、保護生物差異上的重要角色及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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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女性(包括原住民女性)的觀點與知識(與男性處於平等基礎)於永續資源管理的決策及永續發展的政策與方案中,特別包括那些解決、預防土地環境惡化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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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各年齡層女性學習有關自然環境科學、技術、經濟及其他學科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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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方案,讓女性專家、科學家、技術工作者能參與環境管理,並提供這些領域的女性訓練方案,擴大其雇用、升遷機會,提升女性的專業及活動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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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性別觀點於環境政策及方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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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技術應諮詢女性之意見並合於兩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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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參與中央及地方的需求評估、能源計畫及政策形成,支持女性能平等接近基礎組織的住屋、安全的水與可永續發展的能源技術,如風、太陽能、生化、質量及其他更新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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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使女性參與社區工業,以了解環境議題,尤其有關產品、技術及工業過程對環境與健康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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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女性的消費自主性,對產品資訊、標籤要標示清楚其所含有毒化學物質,使用消費者均能了解的語言及符號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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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環境政策對女性的影響
有關女性保護管理自然資源、整合永續發展資訊的知識與經驗。環境與自然資源惡化對女性的影響,特別是源於無法永續發展的生產消費形態、乾旱、差的水質、全球溫室效應、海平面上升、危險廢棄物、天災、有毒化學物及廢棄物、放射物質、武力衝突及其結果。分析性別與環境發展的結構性關連,特別著重特殊部門,如農業、工業、漁業、林業、環境健康、生物差異、氣候、水資源及公共衛生。將環境、經濟、文化、社會與性別差異分析加入環保方案、環保政策的發展與監控中。
第八、婦女與媒體篇
一、問題分析
目前全球參與資訊工作之女性人數雖日有所增,但在決策或管理層級之人數仍非常有限。包括電子、視聽和印刷等通訊媒體都存在許多女性刻板印象的塑造,將女性描繪成陰柔的、被動的、次要的、服從的、依賴的、愛美的等較為負面或扭曲的形象,卻不斷強化女性的傳統角色。消費主義及商業廣告的全球趨勢,則是將女性視為主要的消費者。暴力和色情媒體,物化女性成為性感的象徵。這些都對婦女的當今角色和參與決策形成不利的影響。
多數電子媒體和印刷並未均衡報導婦女在不斷變化的世界中所呈現的生活全貌、其所付出之努力以及對社會的貢獻。
政府和相關組織人員在處理媒體問題時,應將性別觀點納入各項政策和方案中,經由加強婦女有關媒體技術、知識和資訊科技來增強女性的能力和力量。使女性有能力對抗負面不正確的婦女形象,並挑戰日益重要的第四權--媒體之濫用權力,媒體本身亦應加強自律機制,消除性別偏見及歧視之節目內容。多數的女性無法接近媒體資訊或有效使用電子網路,因此有必要強化婦女參與媒體新科技發展的決策層級,並發揮其影響力。
二、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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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媒體和科技,強化婦女參與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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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媒體對婦女作出平衡公正的報導。
三、行動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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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媒體和科技,並強化婦女參與媒體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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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婦女的教育、培訓,以確保婦女平等參與媒體的所有領域和層級,包括參與管理、製作、教育、培訓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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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研究婦女與媒體的關係,以確保現行媒體政策納入性別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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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促使婦女有均等機會參與所有諮詢、管理、管制或監測機構,包括民營和公營媒體等有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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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媒體機構增加製作或由婦女執行的方案或節目,以確保滿足婦女的需要和關切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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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建立婦女的網路,包括媒體、網路和其他新的通訊技術,支持積極參與所有媒體工作和通訊系統的婦女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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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媒體對婦女作出平衡公正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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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婦女參與制定促進媒體平衡描繪婦女形象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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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設立媒體監督小組,針對婦女的需要和所關切問題於媒體呈現之公正性,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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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為媒體專業人員,包括媒體所有人和管理人員,提供對性別問題敏感度的培訓,以平衡報導和多方面報導正面的婦女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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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媒體不應對婦女做不正確之描繪,並對利用婦女作為性玩物和商品之報導妥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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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有效或研究制訂透過適當立法禁止色情製作品和在媒體中表現對婦女和兒童的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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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媒體宣傳,促進平等分擔家庭責任,在宣傳中強調兩性平等以及婦女和男性在家庭中的非刻板化的性別角色,並傳播禁止家庭暴力,包括虐待配偶和兒童的行為以及對婦女的一切形式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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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廣泛的宣傳運動,利用學校、家庭及社會教育方案傳播婦女人權知識,並增進對婦女人權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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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發展並幫助其他媒體,利用所有通訊手段向婦女傳播關於婦女所關切問題的訊息。
伍、結語
本文件在於提供國家婦女政策與措施的方針,作為跨入二十一世紀建立性別平等社會的藍圖。我們深深認為,為提昇婦女的地位,婦女的當前處境需要社會與國家更多的關懷,為實踐婦女人權乃基本人權的目標,婦女的全人發展和婦女的社會政治參與應獲得政府更多的承諾。盼望經由更積極的婦女政策、更落實的婦女權益措施,來達到性別正義的實踐。
在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成立三週年之際,提出了此藍圖,冀望以此為藍本,使國家相關政策與措施更能反映女性經驗、融入女性思考,且更具有性別觀點,帶給婦女具有自主、平等、參與和發展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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