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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聯合網站電子報 - 2024許一個性別友善的台灣05

出刊日期:112年11月23日


2024,許一個性別友善的台灣:婦女/性別團體這樣說】

2016年,台灣出現第一位女總統,2019年,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法制化的國家,引起國際社會矚目;然而,性別友善還沒有成為台灣的日常,我們的內閣閣員性別比不如立法委員亮眼,#Metoo運動晚了其他國家將近六年,年輕世代仍掙扎在生與不生之間,無意識偏見、歧視言論還在許多人的生活中不斷出現。

11月開始,我們將由婦女/性別團體週週接力,從不同政策面向提出對各總統候選人的建/諫言,促使性別友善在下一個四年裡,成為打造永續台灣不可或缺的一塊拼圖,也邀請各位朋友一起來關注大選政見是否有助於台灣的性別平等,加入推動前進的隊伍!


​【勵馨基金會:讓性別暴力終止在發生之前】

勵馨基金會從最早的雛妓救援、性侵害創傷復原、家暴庇護,到多元性別暴力防治,至今陪伴超過十萬名性別暴力倖存者。勵馨重視「服務與倡議同行」的精神,除了服務被害人,也透過全台服務據點,讓性別公義觀念傳達到各個角落。本次針對2024年總統候選人,我們希望能重視性別暴力防治的議題,「讓性別暴力終止在發生之前」,相關建議如下。

1. 優化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暴法施行至今已滿25個年頭,「家庭暴力」的概念透過教育宣導,已讓越來越多人瞭解,也讓在家庭中遭遇暴力的人民,有保護自己與終止暴力的手段。但勵馨認為面對暴力,不應該有差別待遇,所以非家庭成員的親密暴力或是同志伴侶的親屬暴力都應該被涵蓋進去,因此:

  • 期盼家暴法第63-1條未同居伴侶「親密關係暴力準用刑事程序」,目前未同居伴侶違反家暴保護令,無法適用家暴法第三章的刑事程序及羈押的規定,形成對未同居伴侶保護不周的現象,應該被修正。

  • 其次,家暴法第3條存在漏洞,導致同性伴侶遭到「姻親」進行言語及精神暴力時,因為「釋字748施行法」規定伴侶非姻親關係,不能使用保護令,因此第3條應增加同志伴侶的親屬範圍。

  • 近期散佈性私密影像的問題非常嚴重,建議家暴法保護令新增「命相對人交出並刪除持有之被害人性私密影像」以及「命相對人移除與下架被害人之性私密影像」條款。

  • 最後,許多民眾不知道「親密關係暴力」也在家暴法的範圍內,甚至以為家暴法只處理「家庭成員間」的暴力。因此有必要將法律名稱優化,所以勵馨主張把《家庭暴力防治法》更改為《家庭及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法》。

*本文推出時,正好家暴法於立法院修法三讀通過(2023/11/21),故補充下述。
此次家暴法修正,勵馨上文所提有三點納入在修法草案中,勵馨對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聽取勵馨之意見,以被害人為中心的修法,表達正面肯定之意。
除此之外,在修法前夕,勵馨倡議的「持續註記禁止相對人查被害人戶籍」,也增加在草案第58-2條中:讓未成年時家內性侵與家暴之被害人,於保護令時效到期後,避免不斷重新聲請保護令之困擾,也降低了司法資源的浪費。
期待我國的家暴法能不斷優化、持續回應被害人需求,勵馨將陪伴家暴被害人一起走下去。


2. 落實性騷擾法規

台灣2023年中的MeToo運動,推動了性平三法的修訂,增加權勢性騷擾、最高負責人等性騷樣態,以及提供被害人服務及性騷擾調查人才庫等措施,目前相關的準則、細則與辦法也都在修正與建置中,預計2024年3月8日將全面施行,勵馨與相關婦團會持續監督後續執行與落實情況。

目前的性平三法與去年六月施行的跟蹤騷擾防治法皆以「性或性別」作為認定性騷擾與跟蹤騷擾的要件,惟在實務上,仍有許多騷擾事件判斷上仍有模糊的空間,例如因課業、職場競爭或動機不明的網路騷擾及跟蹤騷擾等,造成無法適用「性或性別」之要件而形成防護漏洞。另《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被害人聲請「保護令」前,需先「獲准核發書面告誡」,然而,有一些跟蹤騷擾被害人急需聲請保護令,這種「先」發書面告誡「再」聲請保護令的方式,可能使得被害人無法立即得到需要的保障。以上議題皆需要透過經驗案例的累積建立判斷基準,持續修正之。

3. 提供被害人友善司法環境,「妨礙性自主罪」納入「積極同意」概念

根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刑事判決節錄:《「性同意權」,意指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絕對是「No means No 」「only Yes means Yes」,即「說不就是不!」、「她(或他)說願意才是願意!」、「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申言之,要求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但排除對未滿16歲、心智障礙、意識不清、權力不對等或以宗教之名行誘騙之實者)之行為,鼓勵「溝通透明化」並「尊重對方」》。

勵馨樂見法院判決引用「only Yes means Yes」,且本會社工陪伴性侵害的被害人出庭,看見強制性交罪因法定刑為3-10年之重罪,故法院對證據要求非常高,在無法滿意證據與要件的情況下,司法常以不起訴、不受理或是輕判處理。除此之外,現行強制性交罪「違反意願」模式(No means No),在法庭攻防上,被害人要不斷證明「對方如何違反我的意願」,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甚至不願意上法庭。

因此,勵馨主張將「強制性交罪」法定構成要件改為「未經同意」就是性侵,導入積極同意權-only Yes means Yes,建議增加「未經同意性交罪」,更符合法益,而法定刑比現行強制性交罪輕,降低被害人取得證據的難度,讓法官依不同性侵害輕重程度,適用對應罪名與刑責,解決現在司法實務現場因強制性交罪刑度過重,而難判、輕判的困境。

除此之外,目前我們對於司法人員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的期待,還是有落差,建議司法院和法務部在執行性別意識培訓時,能更進一步注意培訓的成效,透過評估的機制了解受訓者的受訓效果,或者主動積極蒐集性別暴力案件之被害人面對司法人員的經驗和想法,以作為評估的基礎。希望可以有更好的態度與做法,提供被害人一個更友善的司法環境。

4. 不要以「犯罪」處理婦女與青少年的性與生殖議題

刑法第288條墮胎罪的爭議已久,特別只針對女性為處罰對象,一直都有性別歧視的疑慮,雖然多數可以依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作為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但實為剝奪婦女對於自己身體的自主決定權利,忽視婦女的墮胎意願與需求,有可能違反憲法保障實質平等的原則。且在CEDAW-第33號一般性建議中,對於「只能由婦女實施的某種行為」,如墮胎罪卻按刑事罪論處是歧視婦女,所以墮胎罪(刑法288條)應予以除罪化。

而對於青少年間的合意性行為,被當作「性侵害犯罪」(刑法227),雙方互為加害與被害人。加上懷孕的少女沒有自主意願決定是否人工流產(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對於失功能家庭的少女將會陷入多重困境,無法獲得友善的醫療、又要面臨司法流程與相關刑責。

勵馨主張「婦女人工流產行為」及「未成年人合意性行為」,不應該視為犯罪者,應該在刑法除罪化(刑法288、227-1),改以「優先保健法」維護婦女自主權及胎兒生命權之衡平法益,以及在「兒少權法」增加「未成年人親密關係事件」的方式,來處理未成年人親密關係事件,才是完整友善的配套措施。最終希望國家正視青少年的親密關係議題,積極推動性/性別教育以及情感教育,不要再以犯罪處理婦女與青少年的性與生殖議題。

5. 補足多元族群權益

面對日趨多元的趨勢,台灣需要更友善地接納多元種族的移住者。性別平等工作法明文保障本、外國籍工作者的母性權利,然而,資訊落差常導致制度未被落實,又因缺乏充足資源與友善環境的支持,迫使移工必須在母性權利、工作權,以及子女照顧間做選擇。此外,無證移工在台灣懷孕,常未定期接受產檢,使孕產過程曝於高風險,損及母嬰健康權,也常使社會需擔負更高昂的醫療成本。因此勵馨建議持續讓雇主、移工及仲介了解,在台灣懷孕及生產,是法律保障移工實踐母職的權利。同時,也需規劃外籍人士友善的孕產及育兒服務系統,並需讓移工了解嬰幼兒照顧的重要性,同步提供托育資訊等,協助當事人做出最合適的決定。再進一步,期待台灣突破現有的「補充性勞動力」及特定職種的外國籍勞動力框架,搭配移工留才久用方案,構思「多元/彈性就業」的可行性,以及鼓勵產業雇主正視移工母性權利議題,不僅能使移工獲得合理勞動條件,也能讓移工穩定身心,兼顧個人職涯與婚育規劃,亦是台灣落實不分國籍的友善就業環境與永續聘僱之展現。

跨國移動是全球都在關心的議題,國際間紛紛祭出措施,吸引優秀人才並穩定國內勞動力,國家應進行周密的政策規畫,並執行友善的整合服務,才能留住移住者,成為豐富社會的夥伴。

6.訂定平等法之建議

「多重歧視」在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CEDAW)及相關文件亦稱為「交織性歧視」(Intersectional Discrimination,國內常譯作「交叉歧視」),訂定平等法,是一種精神上的象徵,對於長期處於弱勢狀態的當事人能有積極改善的措施,或是救濟的管道。

勵馨長期服務性侵害、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脆弱處境之兒少、多元性別受暴者與移動工作者,觀察到服務對象身上的結構、系統性壓迫,如:(1)遭受性侵害之跨性別女性因性別表現不符社會期待之性別氣質,因此產生性別歧視與就業歧視,而找不到工作陷入貧窮不利之處境,同時又因性侵害事件身心脆弱,面臨歧視與社會排除皆會使當事人不利生存。(2)長期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的女同志,受暴歷程長經歷精神失序而後罹患精神疾患,其女性身分、同志身分與身心障礙身分皆會阻礙其就業、資源的取得,難以經濟自主脫離暴力關係。求助社政、警政、醫療、法律體系時也會擔心出櫃面臨制度歧視或遇到專業工作者恐同而遭遇系統性歧視。

綜上所述,服務對象遭受歧視的情形多重且交織,建議依照台灣本土的狀況,先盤點並廢止政府相關規章與法令中系統、制度性的性別歧視之規定、條文與措施,研究各種性別暴力被害樣態、服務需求,建置並落實遭受性別暴力之被害人服務,才是台灣積極於種族、性別、性傾向、年齡、社會經濟地位等追求平等,朝向性別公義友善的先進國家之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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