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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性別通訊第12期

102年8月出刊

英國同性婚姻合法化

根繼荷蘭、西班牙、加拿大、南非、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島、阿根廷、丹麥、烏拉圭、比利時、紐西蘭及法國之後,英國女王伊莉莎白二世(Queen Elizabeth II)於2013年7月17日簽字批准經國會通過、後續將適用於英格蘭、威爾斯之同性婚姻法案,蘇格蘭及北愛爾蘭地區則另以他法訂定。

英國於2005年12月起實施同性戀者透過民事伴侶關係(Civil Partnership)的登記而使之合法化,並對於繼承、移民、子女監護權、退休金等方面享有保障,可謂與異性婚姻所規範之權利和責任相去不遠;但該項關係並不能等同於婚姻(marriage),其因在於英國法律原本僅限異性方能透過宗教儀式締結婚姻,同性伴侶不得宣示婚約,亦無法正式登記已婚身分。依據英國國家統計局(Office for National Statistics)所提供資料,2011年登記為民事伴侶關係者共有6,795件,較2010年略為增加6.4%,男性及女性平均年齡分別為40.1歲、38.3歲。

新法內容約略可歸納為以下方向:(1)同性戀者得於公證處或合法場所辦理結婚儀式;(2)異性戀同時適用宗教儀式、公證程序辦理結婚;(3)允許原為民事伴侶關係者轉換為同性婚姻;(4)變性者其原有婚姻關係仍可繼續維持。法案既出,首當其衝者便屬民政登記制度與各方宗教團體。前者需要調整或更新申請程序、表格等相關文件,以因應可望於2014年夏季後陸續辦理之同性婚禮;宗教機構則不受強制,得以自行評估是否為同性戀者提供婚姻儀式服務。

英國內政部長Theresa May提出:對於相愛的伴侶,否認其締結婚姻的權利並不正確。然而,保守勢力諸如宗教團體對於同性婚姻看法不一,且多半基於婚姻之傳統價值而表達反對意見,例如位於英格蘭、威爾斯的英國國教聖公會(Church of England)已聲明不為同性婚姻提供任何服務,英國穆斯林理事會(Muslim Council of GreatBritain)認為允准同性婚姻並無必要且不具實益,至於貴格會(Quakers)則願意為同性伴侶舉行宗教儀式婚。

資料來源:
http://www.ons.gov.uk/ons/index.html
http://www.abc.net.au/news/2013-07-18/queen-givesassent-to-british-gay-marriage-law/4827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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