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臉書分享 line分享 推特分享 複製網址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

87.09.24行政院核定通過
91.04.16第二屆第四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第一次修正通過
92.12.11第三屆第二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第二次修正通過
94.07.12第四屆第一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第三次修正通過
101.11.16第七屆第六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第四次修正通過
102.06.11第八屆第一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第五次修正通過
102.11.26第八屆第二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第六次修正通過
103.02.24第八屆第三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第七次修正通過
103.06.20第八屆第四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第八次修正通過
105.03.21第九屆第三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第九次修正通過
108.12.23第十一屆第四次董事會議第十次修正通過
109.03.30第十一屆第五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第十一次修正通過
110.12.24第十二屆第三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第十二次修正通過
113.03.11第十三屆第四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第十三次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中正區紹興北街23號2樓。
 

第三條

本會以婦女權益之促進與發展為目的,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婦女權益政策及重大措施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婦女權益相關法令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婦女權益計畫研議事項。
四、關於重大婦女權益工作之諮詢事項。
五、關於婦女權益相關問題之研究事項。
六、關於婦女權益措施宣導與人員訓練事項。
七、關於婦女國際事務之參與。
八、其他有關婦女權益、性別平等之促進發展及推動事項。
 

第四條

本會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捐助新臺幣三億元整作為設立基金。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或補助。
二、國內外公司、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三、基金孳息及運用收益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六條

本會置董事十五至十九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行政院代表一人。
二、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外交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原住民族委員會之首長。
三、社會專業人士四人至六人。
四、婦女團體代表三人至五人。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董事應就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遴聘之。
董事會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本會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七條

董事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第九屆董事任期至105年6月30日。
董事除由行政院代表、部會首長兼任,隨本職異動不受任期限制,其餘董事任期以連任二次為限。
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派(聘)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但因業務特殊需要,報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董事係由行政院代表、部會首長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董事人數。
本會於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改派(聘)作業。
董事於任期中出缺,或因本職異動應隨之改聘(派)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改聘(派)作業。但事實發生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派(聘)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七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董事: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執行董事職務有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之行為,致損害公益或本會利益。
三、執行董事職務未遵照政府政策,致違反遴聘或指派之目的。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初任年齡年滿六十五歲,或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但因業務特殊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之二

本會董事有前條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登記,並報行政院備查。
本會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解除其職務,並通知法院登記:
一、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因故不能執行職務。
三、無故連續不出席董事會議達三次。
四、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財團法人形象,有確實證據。
五、其他有不適任董事職務之行為。
 

第八條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綜理會務,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由行政院選聘財政部、主計總處首長,及社會公正人士一人共同任之。
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第七條、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
 

第九條之一

本會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其職權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章程執行事務。
 

第十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一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利害關係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二條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十三條

本會置正、副執行長各一人,襄助處理本會事務,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議通過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執行長提名,董事長核定聘任之;解任時亦同。
 

第十四條

本會應建立會計制度。
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五條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第十六條

本會基金不得動用。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本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本會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第十七條

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為符合政府捐助財團法人預算之編審,除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外,並依預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會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
為符合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決算之編審,除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外,並依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會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於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歸屬於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二十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捐助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令所定程序完成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回到上方